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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按照国家有关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原则,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一、目的与原则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使分配更加全面地反映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消耗和实际劳动贡献。通过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进一步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纠正分配不公的现象,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整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充分利用岗位技能工资制各单元的独立调节、动态运行、区分差别的功能,促进企业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不断进步,劳动组织合理改善,劳动生产率的稳定提高和劳动热情的持续增长。1.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做好人事、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人事制度改革要注重精简机构,实行和完善聘任制,严格各级行政职务的职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定职定责。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同时要注意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劳动部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2.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企业内部分配可采取多种形式。总公司对直属企业继续实行各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对二级厂矿、车间仍继续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在个人分配层次,要大力推选定额工资和计件工资等报酬与贡献直接挂钩的分配形式。3.岗位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岗位的测定和评估是确定各类人员岗位工资的主要依据。因此,做好岗位劳动测评工作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关键。首先,应按照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要素组成岗位基本评价标准,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各要素的权数,并将每个要素分为多种评价指标,每个指标再划分为若干档次,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其次,组织权威的岗位评价组织,按照已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科学或经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对岗位划等分级,力求科学合理。二、工资标准及其构成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岗位技能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由国家确认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辅助工资是基本工资外的、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一)基本工资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有色金属工业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根据岗位劳动测评结果和实际从事的工作确定,是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核心,反映了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影响。岗位工资按二十二个序列设置,最低一岗,25元;最高二十二岗,200元。工人最高岗暂定为十岗。中型企业厂级岗位工资最高限为十八岗;大型企业厂级岗位工资最高限为二十二岗。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最高岗内,自设岗序。经批准,企业集团和特大型企业可突破二十二岗。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1。2.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是对职工个人技术业务能力的提高及工作实绩的报酬。工人根据国家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设置的要求,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分别设置技能工资等级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应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设置相应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技能工资标准最低一级67元,最高三十六级350元。确有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高级技师,经批准,可以突破三十六级。技能工资标准见附表2。(二)辅助工资1.工龄工资工龄(年功)工资是否设置不做统一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2.奖金奖金超额劳动、为企业多作贡献的报酬。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及增长额中保持合理的奖金比例,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生产建设的积极性。3.津贴津贴是对职工在不同岗位上劳动所付出的额外消耗给予的补偿,主要指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发。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自主确定辅助工资的设置及发放办法。三、其它此标准所列工资额,适用于六类工资区,其它工资类区,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地区类别关系进行调整。
本文标题: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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