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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细则为加快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尽快建立一支学术水平较高、人才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以满足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芜湖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引进人才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二)坚持专业、学历、职称、年龄最佳结构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科研骨干;(三)坚持引进人才的物质保障、工作保障与贡献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德才兼备、学历与实际工作能力同等要求的原则;(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原则。二、组织领导与分工我院人才引进工作在医院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医院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组长:孙礼侠副组长:梁清宇沈棫华张仁虎汪汛成员:水心富潘嘉严徐忠银罗和平刘耀辉杨爱华张琳许慧玲黄勇任静叶见利娄玉英下设人才引进办公室(地点设在组织人事科)医院组织人事科是人才引进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具体事项的办理落实,其它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有关工作。三、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一)在临床科研方面具有学术带头作用的学科带头人;(二)在临床科研方面具有骨干作用的专业技术骨干;(三)我院急需的博士、硕士应届毕业生。第一条引进学科带头人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从事临床医疗工作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2、具有较强的临床实践动手能力,能指导本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在本学科学术和技术领域范围内有所建树;3、德才兼备,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原单位已成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4、兼有以下1项以上者可优先考虑:(1)担任省级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2)曾经主持或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二条引进专业技术骨干需具备的条件1、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硕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省内外有较高学术造诣,达到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条件,或达到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条件的人才;2、硕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骨干人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3、兼有以下1项以上者可优先考虑:(1)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从事临床医疗工作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2)曾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任过临床主任及以上职务,在当地本学科内起骨干作用的人员;(3)作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5篇以上曾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四、引进人才的方法和程序第三条根据《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芜政〔2004〕20号)文件规定,按医院学科建设、业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组织人事科提出引进人才计划,报院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由医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内外专家等组成面试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第五条面试人员考核合格后,上报院办公会审定。经审定拟引进的人员,试用期为1—6个月,试用结束后由用人科室对试用人员作出试用鉴定(对拟引进对象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报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根据试用情况上报院党委会进一步审定,批准后组织人事科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五、引进人才的待遇第六条加大对医院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计划,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医院根据现有的物力和财力,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引进人才物质生活和工作条件。第七条引进的人才为省级医院或省级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的:1、正高且为博士者,提供一套面积在120-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2、副高且为博士者、正高且为硕士者,提供一套面积在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500元。3、正高、副高且为硕士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0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4、副高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第八条引进的人才为市级三级甲等医院的:1、正高且为博士者,提供一套面积在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500元。2、副高且为博士、正高且为硕士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0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3、正高、副高且为硕士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4、副高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第九条引进的人才为级二级甲等医院的:1、正高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4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2、副高者,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万元。第十条引进的人才为应届生:1、博士: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万元,进我院后的前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800元。2、硕士(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2万元,进我院后1年内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3、硕士(第一学历为非全日制本科)进我院后1年内每月给予生活补贴500元。第十一条对于特殊人才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其工资待遇。第十二条引进人才若在各自的学科发展中对医院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显著,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医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考核周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且工作满8年以上者,医院所提供住房产权归已所有。第十三条引进人才到医院工作后,其到医院考察和接受综合考核的车费,按火车硬卧标准由医院报销。来院工作时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2000元/户的搬家费用(仅含配偶、子女的搬家费用)。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在已取得省厅级科研课题立项并经医院确认后,另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1-2万元,已取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并经医院确认后,另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3-5万元。第十五条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其配偶如为我院所聘用,享受我院正式在编职工的待遇,专业技术骨干其配偶如为我院所聘用,比照我院聘用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规定,特殊人才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六、引进人才的管理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部门负责。要关心引进人才的成长,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十七条引进人才需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期间参加硕士考博、博士考博士后需征得医院同意,并需在聘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基本职责。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医院法人代表与引进人才签订《聘任协议书》并发给聘书。第十九条组织人事科应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并按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引进的人才进行跟踪考评,及时总结经验。第二十条完成服务期规定(一)引进的人才应为我院服务满8年方可申请离院。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违约提前要求离院的,退还医院住房,停发各种费用,终止医院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等的使用,并退赔医院如下费用,在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调动或离院手续。1、第七、八条人才违约离院需退赔:包括到医院考察和接受综合考核的车费和到院工作时的车旅费、行李托运费、安家费、生活补贴、进修培训费及相关费用,缴纳服务期补偿费1.5万元/年。2、第九条人才违约离院需退赔:安家费、生活补贴、进修培训费及相关费用。3、第十条人才违约离院需退赔生活补贴。(二)因照顾夫妻关系调入我院的职工,自调入方正式调入后需工作满8年,引进人才服务期增加5年方可申请离院。引进人才如申请调出,夫妻双方应同时调离。(三)参加各种形式经医院同意的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不脱产学习1年及以上的非学历教育者,学成结业后增加3年服务期方可申请离院。(四)如服务期未满因严重违纪被辞退、解聘、除名、开除等,要全额返还安家费、生活补贴。第二十一条服务期年限计算在我院的实际工作满1年算1年服务期,不满1年不计。服务年限不含以下时间:(1)半年及以上脱产学习时间;(2)半年及以上病假时间;(3)1个月及以上事假时间;(4)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第二十二条引进的人才在进入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必须参加医院岗位的考核工作。七、引进人才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牵头,医务科、医教科及用人科室应积极按医院规定,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相关工作。1、用人科室应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临床医疗及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明确学科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计划。2、引进的人才每年应向医院医务科、医教科及所在科室做一次述职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3、引进的人才每4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由医院学术技术委员会及医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进人才的临床能力、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综合考核。4、引进人才在每一考核周期(4年)须达到下列目标:(1)第七、八条人才的考核标准①每一考核周期内有2篇以上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②每一考核周期内有1项省部级或1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中标;③每一考核周期内有1项市级以上科研成果;④每一考核周期内为所在科室培养1名骨干;⑤每一考核周期内为所在科室至少开展2项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2)第九条人才的考核标准①每一考核周期内有1篇以上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②每一考核周期内有1项市级科研项目中标;③每一考核周期内为所在科室培养1名骨干;④每一考核周期内为所在科室至少开展1项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第二十四条未达到上述考核标准的第七、八条人才,一个周期考核不合格者,须退回生活补贴或安家费;两个考核周期均不合格者,收回现住房,住房产权仍归医院所有,或退回安家费及生活补贴,并解除聘任协议。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的第九条人才,一个周期考核不合格者,须退回生活补贴或安家费;两个考核周期均不合格者,收回现住房,住房产权仍归医院所有,或退回安家费及生活补贴,并解除聘用协议。第二十六条医院设立人才基金,专项用于每年的人才引进和稳定工作。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说明1、“离院”是指调离或离开医院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包括:⑴录取统招研究生;⑵调出;⑶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研修、访问学者;⑷停薪留职、辞职等。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二00九年二月
本文标题: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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