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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十题钱颖滨辽宁省消防局教导大队内容提要这是作者对73#令深入学习之后的思考和认识,对新规章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例如法规修改、监督抽查对象、新的监督程序规定,以及如何进行监督抽查、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新机制等敏感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观点新鲜,联系消防工作实际,对学习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参考作用。在学习解读公安部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过程中,引发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以下问题,是笔者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抛砖引玉:一、对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变化的认识贯彻执行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到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变化。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是行政法,他将我国消防工作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他意味着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当然他也要受到相关的行政法律的制约。《消防法》是消防法律体系的母法,73#令是消防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规章,当然要受到《消防法》和相关行政法法律的规范,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论证法》、《行政许可法》、《赔偿法》等法律的制约。我们消防监督行政执法的对象(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他们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改革开放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长期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尤其是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消防法》和61#令都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接受消防监督检查。61#令确定了以人为本的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上,大量的增加。73#令又明确规定了: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覆盖面大,与社会消防安全联系多,影响大。成为近年来消防监督检查的热点。关注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符合我国现有国情,是社会消防安全的需要。这样,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被大大的拓展,从城市拓展到农村乡镇,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我们消防监督检查所面对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广大范围。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消防法规出台,推出新的举措、方法来解决所面对的情况。二、对消防法规不断修改的认识消防法规修改是消防实践对消防工作的总结,是消防执法经验和火灾教训在法规中的体现。法规的不断修改是法律不断健全、完善的必由之路。是法制建设成熟的表现。为了防止火灾悲剧重演,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广大公民的人身安全,为了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和世界接轨,消防法规的修改是必然的,是正常的,是符合法制发展规律的。我们周围的环境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的突飞猛进。大量的新能源、新技术、新建筑、新材料的使用带来了大量的消防监督新课题。新情况引发了一些具有新特点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我们解决这些新问题。要求我们的消防法规与时俱进,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是必然的,毋庸质疑的。三、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变化修改: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共有19条,篇幅占总计38条的一半。可见检查程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重大。(36#令总共28条,程序占16条)程序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是执法监督过程中的两个轮子之一,把73#令的新程序规定与36#令的程序规定相比,我们可以看到有多处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建立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新的规定。例如:(一)、取消了原36#令中的法律文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代之以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过去的《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都觉得有不方便的地方。大单位用《表》尚可,小单位大部分用不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由6个表格组成,大项60多项,小项160多项。虽然可以输入计算机网内,但要经二次处理。执法过程中使用起来繁琐不便。重复信息量过大,缺乏可操作性,现在改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改进,而且增加了如下程序:“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要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操作起来,简单、便捷。(二)、73#令第十六条,规定了执行申报检查的新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36#令规定时限,分别为3日内、2日内)给予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更多的准备时间和研究解决问题的时间。(三)、新建立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73#令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纪录》上注明。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这种举措,是对监督抽查制度的一种补充,对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紧急情况,了解基层单位的消防工作动向,都是非常有益的。这种举措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和单位的消防工作,搭设了一个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平台。(四)、责令当场改正程序的变化和重新规定:原36#令对责令当场改正程序在新73#令中有了重大的修改:1、将责令当场改正改为责令立即改正。2、取消了《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的法律文书,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后,依法予以处理。3、原规章中责令当场改正的十种情况,新修改为责令立即改正八种情况:原规范十五条(7)消防值班人员和巡逻人员脱岗的;(8)大型集会具有火灾隐患的;两款去掉。新增加了“违章切断消防电源的”内容。这样修改的责令立即改正程序,当场处理,简化手续,既有处罚力度又方便操作,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五)、73#令的第廿条责令限期改正条款中,与原来36#令的规定比较,就内容来说有了较大变化和修改,原为十五款,现改为十款。对于原来规定的各单位消防管理中的问题,例如:原规章第廿条(10)款,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第(12)款,焊接工和自动消防操作人员未持上岗证。第(13)款,职工缺乏消防常识,本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的。第(14)款,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全部拿下。不再作为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内容。而作为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消防行政管理的内容。由单位自行检查,自行解决。(六)、对原36#令中的第十六条内容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73#令的新程序中有了非常合理的修改。原十六条中说:“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改正。”该条款执行期间,争议最多,难以把握。有时感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规定苛刻,涵盖范围太大,难以全面执行落实,给执法公正埋下难题。现在,73#令是这样重新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现在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属于规定内的,只有两种建筑物,而且是依法投入使用的。界限明确了,使得过去出现的,大量存在的问题化解了。符合我国国情,堵塞了法规的空隙。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七)、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停止举办是一项紧急强制性措施,在新程序中,将他规定独立一条,体现了他的特殊性,送达时限由原二日内变为当日,体现了紧急强制措施的严肃性和紧急性。(八)、新增加了对情况特殊的、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的书面报请制度(第二十三条)对于一些不能由各单位解决的火灾隐患,例如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只有政府有能力解决,所以由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于火灾中弱势人群集中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等单位,还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改正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这条规定,是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新的职责。对于一个行政区划范围,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关,消防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要给领导当好参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困难解决困难,确保一方平安,发挥政府的领导职能、宏观调控职能,作好当地的消防工作。四、关于消防监督抽查的性质对单位的消监督抽查是行政执法行为,行使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利,所做的决定是行政决定,所以要受到下列法律的制约:《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要学好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并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贯彻实施,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消防监督抽查要充分体现出政府行政的服务、便民、公正诚信、透明公开等特点。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消防监督抽查的特点对单位本身来说,监督抽查比较突然,单位消防工作呈现的状况是自然的,未经刻意的准备的,反映出的各种情况都是客观的真实的。有利于我们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判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监督抽查有着他的偶然性,但随着抽查频率的增加,其结果将越来越有代表性,反应出主流趋势的特点,使我们能够迅速掌握主体的发展方向。监督抽查有着调查研究之功效,使我们能对工作现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心中有数。监督抽查使我们能够跳出过去的旧的管理模式,摆脱繁杂的事物性工作纠缠,轻装上阵,摆脱局限性,从更高的层面上去纵观全局,在更大的范围内把握事态发展趋势。驾御整个社会消防工作的主导方向,对数量巨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能够居高临下,举重若轻,享有指导单位消防工作的主动权。六、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73#令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具体检查办法和检测手段未作明确规定,给予了我们发挥的空间.我们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除了73#令规定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61#令的要求,检查以下内容:1,检查61#令规定的各重点单位必须建立的五种消防文书:A、《每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B、《定期防火检查记录》C、《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D、《单位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E、《消防档案》2、检查单位的61#令规定的各种消防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3,检查单位的消防工作管理情况;4、检查单位的消防违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七,监督抽查内容为什么没有单位法定职责和消防管理的条文规定将61#令规定的各种法定职责,未包括在检查内容明确的条文之内,可以用检查内容的最后一条可以解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因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消防法》规定的授权。73#令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关于重点单位的数量和工作量的确定应该坚决贯彻公安部61#令,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和备案制度,重点单位要据实统计,实事求是,不能漏下。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在消防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通过法规解读,我们会发现一般单位只是比重点单位监督抽查的概率小一些罢了。其余的检查内容等都是相同
本文标题:解读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十题(doc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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