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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基本概念理解与应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服务,用人单位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的按劳动关系处理,未取得就业证直接招用的,按雇佣关系处理。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或毕业生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见习期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依据下列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考勤记录;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其他相关证据。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已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应列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农村劳动力(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不属劳动者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劳动者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1、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劳社部发[2008]3号)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不是用人单位直接确定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杭州市从1994年开始建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工资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和住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浙江省规定,“最低工资”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浙劳社劳薪[2004]40号)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确定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或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加班工资的支付加点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150%×加班时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可调休)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不可调休)非全日制用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企业停工歇业期间工资的支付职工享受产假、哺乳期、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带薪假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职工假期的工资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产假工资支付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内退职工,企业应按退养期间的标准支付当月的基本生活费。(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职工退休当月工资的支付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支付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休假的类型分为: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人社厅函[2009]149号)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人社厅函[2009]149号)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如何正确界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行为:(1)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承揽或劳务外包合同,双方之间是以何名义进行费用结算的;(2)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劳务外包等资质;(3)所涉及的劳动者是否与发包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1、补缴社会保险?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谢谢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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