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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识记点1、劳动法最早产生于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社康与道德》2、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劳动关系的一方,公民,要参加到另一有关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以法处理;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4、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工作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5、劳动法的作用: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经济发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安定团强。6、美国在1935年颁布了《华格纳法》,承认工作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作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7、1919年参战国在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从此劳动立法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一条约的第十三篇即“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8、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到2004年,共通过了国际劳动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9、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就业和失业:《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间公约》《工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修正公约》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作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港品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女工保护:《生育保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开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体格检查公约》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本国人与外国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结社权利: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作代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同,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实施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方协商以促使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0、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与不足作用: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足: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公约不易获得会员国的普遍批准,附少数公约有一百多个国家批准以外,多数公约只有半数左右会员国的批准,由于未获得会员国的批准,国际劳动立法的实施也就缺少了有效的保证,最根本的缺点在于不能真正反映工作阶级的意志和要求。11、《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宪洗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12、《劳动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9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0条至第15条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条至35条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至45条第五章工资第46条至51条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至57条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至65条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条至69条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条至76条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条至84条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条至88条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条至105条第十三章附则第106至107条13、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保驾护航全面地规范劳动工作,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强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国际上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提高我国的国际威信14、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1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6、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17、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为劳动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18、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19、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劳动法律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20、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已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2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公民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22、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23、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意思的表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24、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25、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五项职权为: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先举厂长权26、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27、劳动就业权:也可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已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28、我国劳动就业形式主要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已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国家安置就业29、我国坚持“劳动力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30、我国劳动就业的原则: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31、职业介绍机构成立的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开设的程序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33、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34、职业介绍的程序:接待登记、提供信息、面谈、职业指导35、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就业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和培训、失业保险。3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37、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38、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之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39、劳动合同的种类按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划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录用合同、聘用合同也称聘任合同、借用合同也称借调合同40、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41、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4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4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对主体不合法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45、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6、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为: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47、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调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4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49、由于劳动者本身原因造成,应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
本文标题: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识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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