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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原理一、劳动法的概念、意义•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4、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及双方的平等性和隶属性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同时产生;只能由本人依法行使;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兼职。2、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始于确定其招工的范围与规模时;它是通过其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实现的(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结合•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单位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指挥•提高技能和业务水平•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特别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6.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三、劳动合同的分类1.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3.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适用于短期劳动及以双方的互信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或一个月内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建立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4.按照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国有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等。•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1.合同主体有所不同。•2.劳动者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3.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4.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5.劳动酬金的性质不同。•6.适用法律不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一)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两大部分。(一)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要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符合继续条件继续用工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1)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合同期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禁止重复试用)(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3个月以内的劳动合同、季节性、临时性等短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禁止试用)2.服务期条款(对劳动者的限定)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一般与脱产培训学习相关)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负责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保密事项条款劳动过程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5.福利待遇。6.竞业限制条款。1、限于特定劳动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2、限制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具体3、限制的地域应有合理性4、限制期限应合理(不得超过2年)5、违反该约定,劳动者要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履行该限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亦称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它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①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一)要约(二)承诺(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防止就业歧视。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3.劳动派遣问题。劳动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派遣做了专节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肯定了这种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同时注意克服这种用工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3)明确在派遣时应注意对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同工同酬的保护。(4)规定了劳动派遣的范围。(5)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6)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7)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4.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三、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应当将帮助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视为自己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1.帮助劳动者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劳动者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2.对本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3.必要时,直接代表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①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其中,基本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或期限,则劳动合同于该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成立。(二)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③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劳动合同有效(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同时享受权利),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③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二、劳动合同的无效(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①主体资格不合法。②内容不合法。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三)分类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1)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2)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四)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1
本文标题:劳动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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