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
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文件通房发〔2003〕15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不同类别物业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十月八日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不同类别物业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根据配套用房所有权人(单位)的申请和举证情况,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利用配套费建造或建设费用已摊入整个工程成本的物业配套用房,其产权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市房管局审核后发给所在地业主委员会产权,全体业主共有。第四条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接管产权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应用于该区域的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经营的配套用房,其经营收入的30%用于贴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在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经房管部门审核确认,物业配套用房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的物业配套用房已经全部足额建成并交付使用的证明;(二)主张所有权部分配套用房的征地、土建等费用均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没有摊入整个工程成本的证明;(三)按照规定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全部足额交纳的证明;(四)开发建设单位愿意承担发生产权纠纷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配套用房出售的,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配套用房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进行餐饮、铝合金加工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噪音的经营的行为;(二)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三)禁止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第九条物业配套用房的维修责任。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列支。第十条对于暂时无法确定权属的配套用房,暂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代管。代管期间,保持原有经营、维修、管理方式不变,公益性配套用房免收管理费。
本文标题:南通市市区物业配套用房产权管理暂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28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