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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没有统一的定义几种学术上的表述:1、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341、专利权的概念: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含登记)的,在一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性权利。2、专利权的特点:(1)政府授予(含登记)(2)无形(区别于无体财产)(3)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4)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5)排它性(独占性)(6)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7)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同时设定多个实施许可权)(8)推定有效性(有相反证据时,可以被自始无效)(9)公告性(只有通过公告其保护范围公众才知晓并生效)(10)保护范围的概括性(模糊性)(11)可恢复性(权利丧失后,可以恢复原状)51、背景:1883年创设、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2、巴黎公约确立的原则和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独立原则(4)展出的临时保护制度(5)强制许可制度《》其他制度:国际运输中使用、维持费的宽限期、法律限制产品的专利性、方法专利获得产品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明人的署名权63、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工业产权)(1)专利(2)商标(3)工业品外观设计(4)实用新型(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7)制止不正当竞争(8)货源标记及原产地名称71、概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2、背景: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的组成部分,1995年1月1日生效(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1月11日我国加入。3、保护内容: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4、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最惠国待遇的基础)5、基本的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均衡保护86、保护标准上的变化(最低标准)(1)版权和邻接权: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明确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2)商标: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领域,明确服务商标也适用于驰名商标;(3)地理标志:将地理标志作为单独的一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对误导行为采取措施尤其是葡萄酒和白酒;(4)外观设计:引入“独立创作”、“新颖性或原创性”概念和标准;(5)专利保护的对象:技术领域任何发明(6)专利权人的权利:进口、提供销售行为均为侵权(7)保护期:专利从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10年9(8)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新产品时举证责任倒置。(9)司法救济权:对专利的撤销或无效,应提供司法救济(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目的进口、分发布图设计,及使用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产品均属侵权;(11)未披露信息:作了定义:A、秘密的;B、有商业价值;C、采取了保秘措施。107、知识产权执法上的变化(1)完善了救济措施:A、禁令B、侵权构成主观要件采严格责任C、对于故意侵权可以判处律师等费用(2)强化了临时措施:A、财产保全B、证据保全111、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1970年签订2、专利法条约PatentLawTreaty(PLT)2000年签订3、实体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PatentLawTreaty(SPLT)(2001年启动)121、概念: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我国于94年1月1日加入2、背景和目的: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是巴黎公约下只对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已经有117个成员国)目的:简化手续(程序性条约)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受理局也是检索和初审单位3、范围:专利、实用新型等(不包括外观设计和商标)4、好处:(1)一种语言及时获得国际申请日;(2)推迟决策的时间。(3)节约和有效利用资金。(4)完善申请文件。(5)减轻国家局的负担。(6)有益技术传播。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PCT受理局:我国为受理局PCT国际检索单位:我国为检索单位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我国为初审单位PCT指定局:不要求初审报告时进入的国家局PCT选定局:要求初审报告时进入的国家局《》2006年PCT共收到14.5万件国际申请,增长6.4%《》2006年我局共受理3910件,进入我国06年48144件《》2007年我局共受理5401件,进入我国07年53638件《》2008年我局共受理6081件,进入我国08年57561件141、国际阶段(1)申请人:缔约国(中国)国民或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两人有一人即可,申请后转让没限制)(2)提交申请的局:受理局或者直接向国际局提交(3)提出申请的语言:检索用与国际局商定的语言。中国是汉语或英语。(4)国际检索报告:是必经程序,应当由国际检索单位在优先权日起9个月作出,或者从收到检索文本起3个月。(最多16个月)(5)国际公布: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语言:(英/法/德/日/西/俄/中/韩/西班牙)(6)国际初步审查: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提出(或收到检索报告3个月内),28个月作出初审报告。152、国家阶段:(1)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为30个月)(我国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专利局PCT处收件日为准;(3)以最后一项手续的完成日为准(声明和费用等);(4)申请人收到国际申请初审合格通知后,应当向专利受理处提交有关文件;(5)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国际申请效力终止。16171、根据巴黎公约提出2、通过PCT提出12个月中国美国1月1日8月1日1月1日22个月30个月18个月12个月中国美国1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fOrganization1、成立的背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下属的两个国际局共同组成了联合国际局,后提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2、主要工作:制订条约及负责条约的实施,国际局是工作办事机构。已经主持订立了20多个条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193、保护范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科学发现的权利;(5)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2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成立的背景和原因:1977年签订,1980年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2、国际保藏单位:我国有两个单位被指定为国际保藏单位:A、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内;B、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武汉。3、国际保藏的效力:同在本国保藏4、保藏程序:(1)最迟申请日进行保藏;(2)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存活证明(我国为4个月)。21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签订的背景和原因:1971年签订和生效;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正式加入,但从85年4月1日即开始实行2、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特点:(1)英语和法语为正本;(2)将技术分为8个部、20个分部、118个大类、617个小类、大约67000个组;(3)每5年修订一次。3、条约国与非条约国的区别:在于修改权22全称: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签订的背景和原因:1968年在瑞士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正式加入2、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的特点:(1)英语和法语为正本;(2)分为32个大类,大类下分为223个小类。总共包含6250个项。3、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可以选择是否作为本国主要分类法,即可以将国际分类法作为本国的辅助分类法。4、分类法的效力:各国法保护范围不受影响23第一部专利法发布:1984年3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施行。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实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实施《》细则有4次修改:2003年2月1日24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93年1月1日实施)(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2)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4)增设本国优先权(5)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6)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增设了强制许可的类型。25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2001年7月1日实施)(1)取消撤销程序(2)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行政终审权(3)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4)增加对许诺销售行为的禁止权(5)增加临时措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6)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许可费的倍数(7)增加了有关国际申请的规定26(1)遗传资源作为驳回和无效的理由(法5)(2)增加“衔接性放弃”(法9)(3)增设外观设计禁止“许诺销售”(法11)(4)许可合同取消了“书面”二字(法12)(5)取消了非国有单位的推广应用(法14)(6)增加了对共有关系的规定(法15)(7)取消了“内、外”代理区别,取消了向外国申请的强制委托(法19)27(8)取消了首先向中国申请的规定(法20)(9)增加了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法20)(10)新颖性改为世界新颖性标准(法22)(11)抵触申请包括了自己(法22)(12)外观设计增设了抵触申请(法23)(13)外观设计增加了“独创性”标准(法23)(14)取消了对“瓶贴”“包装袋”等平面标示品的保护(法25)(15)说明书对遗传资源的披露(法26)(16)引入“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法31)28(17)增设反垄断强制许可类型(法48)(18)增设药品出口强制许可类型(法50)(19)增设药品进口强制许可类型(条例72条)(20)“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外观设计(法59)(21)外观设计引入“评价报告”制度(法61)(22)评价报告请求人放宽(法61)(23)引入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法62)(24)合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为假冒专利(法63)29(25)强化地方局对假冒专利处罚(法64)(26)增加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法65)(1到100万)(27)诉前禁令裁定可以延长48小时作出(法66)(28)增设诉前证据保全(法67)(29)实现有限“平行进口”(法69)(30)为提供审批而实施药品不视为侵权(法69)(31)无过错许诺销售也构成侵权(法70)30(1)增加了推定专利局15天收到(条4)(2)不可抗力恢复不必缴恢复费(条6)(3)增加实用新型为保密专利(条7)(4)提出PCT申请视为提出保密请求(条8)《》许可合同备案可对抗第三人(条15)取消(5)新定义了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条29)(6)放宽了优先权补正标准(条30)(7)外观设计相似合案申请限于10项(条34)(8)增加和强化了初审范围(条43)31(9)评价报告限定二个月作出(条54)(可听取权利人意见)《》允许申请人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条55)取消《》增设国有院校等发明人实施权(条86)取消《》允许在章程和合同中规定报酬标准(条87)(10)未规定报酬标准的按固定标准(条88、8
本文标题: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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