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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专项经费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网友分享的“遵义市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工伤案件认定科学准确,合理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专项经费是指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调查取证相关费用。第二章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第三条工伤认定费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一)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二)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设备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三)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及复议、诉讼相关费用;(四)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所需费用、工伤认定档案管理费用;(五)经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认定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程序第四条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保费收入的2%比例提取,纳入市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根据全市工伤案件发案及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和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伤认定专项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将审定后的'工伤认定专项经费转入对应的经费账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工伤认定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工作专项业务经费,必须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分账分项目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违者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统筹地区工伤认定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工伤认定专项经费按照规定使用。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的违规使用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举报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财政局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遵义市工伤认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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