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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自願退離公務人員加發七個月慰助金」及「取消公務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疑義。一、有關「自願退離公務人員加發七個月慰助金」:本案係中央配合組織再造及部會整併,將進行員額精簡,為鼓勵中央公務人員主動退離,爰設計「最高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加發規定,退離後之職務則出缺不補。本規定只適用於中央相關機關,地方機關因未實施員額精簡政策,並不適用。二、有關「取消公務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公務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係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若欲取消,必須修正上開二法,並完成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之程序,始能正式實施。目前公務人員部分,已由銓敘部研擬完成修正草案,並規劃於99年1月1日生效,但生效當日已屆滿55歲者,仍受原規定保障。惟本項草案目前仍在考試院審議中,尚未送立法院審議,是否能如期實施,並未確定。至於教育人員部分,則尚在教育部研擬中。三、上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附加檔】,茲整理與現行規定有重大改變之處,提供同仁參考:1.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時,如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條件者,亦得自願退休。2.另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相關法令精簡而辦理退休、資遣者,得加發最高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是類人員如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7個月內再任者,必須依再任時間之比例收繳其慰助金。3.將退休金種類,簡化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4.將現行年資「不滿六個月以半年計,滿六個月以上以一年計」之計算標準,修正為為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均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有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者,本項計算方式將影響退休金計算結果)5.提高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年資滿25年且年滿60歲」或「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仍得按原規定擇領月退休金。其餘本法修正時已在職之現職人員,自99年1月1日起,以10年為過渡期,除仍須符合「年資至少滿25年」、「年齡至少滿50歲」之二項條件外,另必須「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在第1年達到75者,始能擇領月退休金;爾後再逐年加1,至108年自願退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必須達到85者,始能擇領月退休金。(本項俗稱之【八五制】)6.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但本法修正生效前(98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在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仍受原加發規定之保障。(本項為【55專案】刪除之法源)7.增列公務人員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8.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上限,由現行12%提高為18%。(本項為未來退撫基金費率逐年提高之法源)9.明定撫慰金之請領遺族為「配偶、子女、父母」,另規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額度為1/2,其餘遺族再平均領受1/2,如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擇領其種類,再按上述比例領取。但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10.規定配偶欲擇領月撫慰金者,必須「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且其婚姻關係在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未再婚者為限。」11.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滿5年以上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基金費用本息,不受離職後5年請領時效之限制。12.刪除現行「舊制畸零月數併入新制」計算退休金之規定,新舊制年資一律分別按新舊退休法令之規定核算退休金。(舊制年資有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者,本項計算方式將影響退休金計算結果)13.明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之一定百分比,超過者,得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並擬訂二案,甲案未規範詳細內涵,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乙案則明定「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本項為18%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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