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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董岳根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11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监护基本概念健康与健康权: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健康定义为“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不患疾病或没有体弱”。这一定义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公约),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特别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具体细化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七项权利。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的相关权益:在职业卫生领域,健康相关权益是指劳动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不同于医学监护。1980年国际会议上职业医学专家提出健康监护的概念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医学-生理学检查,以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与职业有关疾病。”此后,将职业性检查作为健康监护的主要任务之一。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中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定义为:“意在保证工作人员在开始就业时和在以后都能适应他们拟承担的工作而进行的医学监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也规定:“为保证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以后都能适应他们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而进行的医学监督。”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的特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释义,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的定期职业健康监护,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健康检查资料,从而连续性地监视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和发展趋势,为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数据。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具有其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和使用管理,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和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医学检查或医学观察、诊断和治疗费用。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其间和离岗时及事故(或)应急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性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的健康资料。•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卫生部于2007年6月3日制定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部55号令第四章结合放射工作的特殊性质,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要求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适应。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在于: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疾病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掌握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监护的原则•必须坚持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通过健康监护,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不良影响的特点,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筛选职业禁忌人群和疑似职业病患者,有助于职业病的早期防治。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本意是人们出于对辐射危害的担心,按职业医学的原则,建立一套详尽的医学检查程序,以避免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伤害,达到保障其健康的目的。•职业医学监护的三个主要目标是:①评估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②确定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从事预定任务的适任性;③提供对于事故情况下暴露于特定危险物或职业病的基础资料。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相同于一般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也基本相同于一般的职业医学检查,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健康损害情况和选做更为详细的医学检查。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此外,涉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还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3-2006)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时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核公众的防护。•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防护。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术语•事故:从防护和安全的观点,其后果或潜在后果不容忽视的任何意外事件,包括管理、操作错误、设备失效或损坏。•核事故:因链式反应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外泄失控而造成的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放射事故:核装置或其它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的事件的统称。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事故照射:指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应急照射:指在发生事故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或其它应急情况而有计划地接受的过量照射。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预水平:针对应急照射情况或持续照射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的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可防止的剂量:采取防护行动所减少的剂量,即在采取防护行动的情况下预期会受到的剂量与不采取防护行动的情况下预期会受到的剂量差。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隐蔽:指人员停留(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撤离:指将人们从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雨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产生的高照射剂量。短期措施。•避迁:指人们从受污染地区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沉积外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总则1•对电离辐射事故进行干预应遵循的防护原则:为避免发生确定性效应,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限制个人的受照剂量,使之低于可引起非随机效应的剂量阈值。应该限制随机效应的总发生率,使其达到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值。采取任何一种防护对策时,应根据其利益、风险和代价进行最优化的判断和权衡。避免采取得不偿失的应急措施,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2008.11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对策的利益、风险和代价•隐蔽人员隐蔽于室内,可使来自放射性烟云的外照射剂量减少到1/2~1/10。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就
本文标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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