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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劳动关系政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o禁止“买断工龄”o1998年对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劳动关系政策做出规定继续履行的原则。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o1999年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的政策中劳动关系调整政策,仍然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但执行中遇到了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措施和实践主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不同所有制制定不同的调整劳动关系政策,更加切合实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在以上两种方案中选择。选择第二方案的,应当提留经济补偿金资金企业改制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国统字〔1998〕204号,指国有资本所占比例大于50%★改制后的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也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国有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对象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由于部分中央企业经营业务较宽,主业和辅业的界限不易界定,辅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在实施主辅分离时,原则上确定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职工人数销售额亿资产额(亿)工业2000—3003-0.34-0.4建筑业3000-6003-0.34-0.4批发业200-1003-0.3零售业500-1001.5-0.1交通运输3000-5003-0.3邮政业1000-4003-0.3住宿和餐饮业800-4001.5-0.3辅业资产界定范围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主要政策根据企业改制后所有制不同,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采取分流富余人员的其他政策,如继续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劳动关系处理1、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2、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3、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职工由其他国有单位调入的,其在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内部退养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原主体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明确,并经原主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内部退养职工预提资产标准: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地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内退费用冲减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退职工按以上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退的职工按以上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列支。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离休职工继续由主体企业管理。退休职工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关联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的要求,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或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关联。在移交之前,原则上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也可由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协商具体管理方式。可核减费用要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可以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主要有:辅业单位改制时因参加医疗保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符合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企业改制后,按规定认真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拟改制企业的社会保险交纳到改制企业成立之日。进入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改制企业接续。个别拟改制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在改制分流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对企业企业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按地方社保部门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的处理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改制分流方案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送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改制分流工作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企业改制的所有制形式、职工进入改制后企业的人数。报送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二职工分流安置的形式和政策措施1)由改制企业安置---按照21号文件执行;2)内部退养---企业确定的退养条件和办法3)回原主体企业安置报送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三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资金来源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的方案。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离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仍由原主体企业管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交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关于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批复采取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由国资委代章出具联合批复意见。方案实施结束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职工安置情况;社会保险接续情况;企业职代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guizhen@mail.molss.gov.cn谢
本文标题:新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劳动关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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