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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員工公差公假管理要點92.11.10行政會議訂定93.8.4行政會議修正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落實員工公差、公假管理,杜絕浮濫,依據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校員工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差支給差旅費,其期間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一)、奉派參加直屬上級及相關機關學校所召開與其業務有關之會議或洽公。(二)、奉派代表本校參加各種活動。(三)、奉派帶領學生代表本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比賽。(四)、資深優良教師經教育部或中華民國私立學校學會來文邀請接受表揚者。(五)、奉函代表本校發表論文,足以提高校譽者。(六)、因執行職務進行訴訟,經指派出庭應訊者。(七)、其他奉派或核准出差者。三、本校員工有下列各項情事者,給予公假,其期間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考試。(二)、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三)、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四)、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五)、奉准訓練、進修、研究或研習。但進修博士學位請二日之公假需檢附課程表,其餘情事除特殊狀況經專案簽核外,僅准假一日。(六)、奉准考察或參加會議。(七)、應國內外機關學校團體邀請,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八)、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理、監事會議。(九)、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不可抗拒力事故者。(十)、其他奉准給予公假者。四、本校員工公差、公假,須覓妥職務代理人事先陳報校長核可,不得先行離校,否則以曠職登記。五、各單位主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訊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出差。短程出差於上班時間可洽公完畢,須返校上班,以充分運用人力。六、本校員工出差日數應以實際之路程及處理公務所需時間為限,不可逗留、浮報、虛報。赴台中(含)以南出差,准報一天為原則;赴台中以北准報二天為原則;赴其他地區出差日數視實際需要簽准。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在出差申請表註明並經校長核准。惟以當天往返為原則。若須增加日程,則應詳細註明原因並經核准。七、員工搭乘公務車洽公或執行公務,如在鄰近縣市可當天來回者,給予公出登記。如延誤其用餐時間,給予誤餐費;如公出時間跨兩餐,當天以出差登記改支膳雜費。超過三十公里給予長程出差膳雜費;三十公里以內給予短程出差膳雜費。八、本要點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树人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员工公差公假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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