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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秦雷qindenj@163.com劳动法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法及其本质•法的本质是人们对正直、公平、划一的理念和社会规范的期望。•法即人们关于正直、公平、划一的理念;律即实现这种理念的途径,包括对习俗的认可和统治者制定成文规则。法律合一即形成如下定义:法是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劳动法•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如下特征:P72•——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统治集团的政治态度决定特定时期的法律反映社会共同意志的程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民主程度决定法律产生过程的民主性;•——法律规范的公平性建立在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托关系上;•——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其假定、处理、制裁的内在逻辑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的行为规则,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劳动法二、劳动法的含义•(一)劳动、劳动力、劳动权(P1-15)•(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指我国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劳动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广义:是劳动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劳动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P72劳动法第二节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labourrelation),又称工业关系(industrialrelation)和就业关系(employmentrelation)等,即人与人之间以劳动为实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在劳动领域的表现。劳动法二、劳动关系的分类•1.狭义劳动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雇主与雇员)。•2.相对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是指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就业政策、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3.广义劳动关系•广义劳动关系即有第三方介入的劳动关系。影响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主要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广义劳动关系发生在政府(含非政府)、雇主和雇员之间解决社会问题的合作过程中。主要内容包括:•——就公共政策、立法和社会发展方案进行协商和监督,如社会对话和制定社会合作协议;•——劳动关系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事物,如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等,这些事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有些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如职业培训;有些是劳动关系的延伸和后果,如养老金。劳动法三、劳动关系的特征•(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即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依附性,即雇员对劳动组织的依附,这一特征区分了个体劳动与集体劳动、雇员与自雇人。(4)合法性,即劳动关系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区分规范就业和非规范就业的主要标志。(5)契约性,劳动关系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契约关系。(6)有偿性,即围绕劳动报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偿性是劳动经济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偿性劳动受到法律的保护。(7)职业性,即职业性生产劳动,非家务劳动和自我劳动,由此产生它的稳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对职业培训的需求。(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即在处理劳动力交易的财产关系同时,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对立统一性,即双方各自利益的冲突和企业生存利益的统一。劳动法四、劳动关系的参与者•1.雇员•2.雇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政府机关•3.第三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五、多元劳动关系P77劳动法六、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即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工资标准、劳动条件和处理争议的制度体系。•1.劳动标准•2.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3.工人参与•4.社会对话与社会合作协议•5.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含义•法律关系即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调整后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法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法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律含义•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他们是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法(2)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它是公民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劳动法2.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劳动法(2)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劳动法(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合法权益保护权。•3.用人单位人权利:招收录用职工权、合理组织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奖惩权、辞退职工权。劳动法(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现实劳动关系中,雇主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即支付现金,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卫生设施是物质条件,雇员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实现。劳动法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相关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劳动法二、法律事实及其分类•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劳动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如某劳动者表示愿意在某单位参加工作,该单位经过考核愿意录用。经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协议,然后签订劳动合同,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单方的意思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可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行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劳动法案例•李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李某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李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李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李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李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本案应如何认定?劳动法李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1)从李某提供劳动的内
本文标题:第一章 劳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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