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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XXXX8
1第一章劳动法概述2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掌握劳动法的概念,熟练掌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劳动法的特征。重点是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难点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国外劳动法的概念英国美国德国劳动法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体与工业法相同。美国学者和法律的特点是不注重实用主义,不大关注劳动法概念的问题。德国学者则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劳动法概念主要是以德国为基础。5(二)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的劳动法概念,一种是狭义的劳动法概念。※广义狭义广义的劳动法或者称为实质意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以劳动法直接命名的劳动法典,也包括其他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狭义的劳动法或者称为形式意义的劳动法是指以劳动法直接命名的劳动基本法。在我国,就是指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6劳动法学中采取的是广义的劳动法概念。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二、劳动法的特征(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1.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2.实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后,企业被赋予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被赋予择业自主权;劳动合同的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8(二)劳动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劳动保护与劳动管理是劳动法的双重宗旨。1.在劳动法双重宗旨中,保护劳动者较之劳动管理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劳动法的主旨。2.劳动法的双重宗旨具有统一性。9(三)劳动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标准法与劳动标准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即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10(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劳动法并非单纯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部门。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11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从劳动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2(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一切劳动都会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狭义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些劳动关系经劳动法调整之后就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132、劳动关系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2)从内容上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利他性;第二,有偿性;第三,目的的社会性。(3)从性质上看,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14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5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617(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所用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18(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B.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C.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殊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19(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B.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C.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20(5)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21(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22案例分析原告邹桂花于2007年8月12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工作。被告翁卫国未办理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29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翁卫国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一、赔偿自2007年8月12日至2011年1月25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82000元;二、支付加班工资6825元;三、补交社会保险费8200元;四、支付尚欠的工资933元。23(7)个人承包经营的劳动关系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在个人承包经营中,如果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般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视为劳动者是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4(8)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25不包括以下人员:(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26习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27注意1: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28注意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劳动法资格: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29(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就业管理关系就业前培训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集会、结社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社会监督关系30以上的这些被称为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法著作中将其称为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它是指那些就其本身来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但是由于它们与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31[案情]2005年11月10日,宁津县某粮管所发现一车小麦不干净,并组织张某等6人在粮管所小麦车前卸车扬麦子。张负责从麦车上解袋往扬场机里倒麦子,不料工作过程中,张从麦子车滑下,左腿被卷进扬场机里,造成左腿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后经宁津县法院技术室鉴定其伤情已构成8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将该粮管所诉至宁津县法院,同时认为自己与粮管所是雇佣关系,其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粮管所全部承担。粮管所则认为,其与原告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即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伤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本案关键问题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粮管所是什么法律关系?3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劳动法民法合同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主体待遇强制保险等待遇没有相应待遇33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A.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B.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C.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零件加工费D.国家机关支付给公务员的工资34案例分析2002年6月,安徽保姆周岱兰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绍,为上海市普陀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2003年12月24日,周岱兰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4楼摔了下去,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立即实施手术,周岱兰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周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周岱兰通过法律援助要求普陀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35分析:目前社会上的家政服务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居民家庭直接雇用家政服务员,居民与家政服务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家政服务公司雇佣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公司的培训、管理,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政服务员以家政服务公司员工的名义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三是居民与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居民与家政服务员按约定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一定中介费用。其中第二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即家政服务公司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员有控制管理关系。而其他两种属于雇佣关系,不由我国劳动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36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37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三)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38二、劳动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直接隶属于宪法的,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相平行的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39三、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一)劳动法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二)劳动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三)劳动法关系到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40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41一、劳动法的法源体系劳动法的法源,即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一)规范性文件通常被称为法规或法律法规,主要有下述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规章7.国际法律文件42(二)准规范性文件不完全具备规范性文件的要件,但在实践中具有相当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亦被当作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具体适用。主要有下述几种: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工会规章5.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43二、劳动法的内容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内部劳动规则、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督法劳动保障法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
本文标题:第一章劳动法概述XXX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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