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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規則中華民國85年9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中華民國85年9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1年1月7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之請假、休假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本校日間部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十分至十七時,進修部人員上班時間為十四時至二十二時,其他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得自行調配上班起訖時間,惟須呈校長核可,並送人事室備查。寒暑假上班時間,依實際業務需要另訂之。第三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之差假,依本辦法辦理。本校約聘僱人員除慰問假外,比照本辦法辦理。第四條本校核給教職員工之差假類型與日數如下:一、事假(含家庭照顧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津,事假除非有特別事故者,不得連續請假三日以上。其中請事假之教師,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應事先與課務組協調,取得補課時間;未核准前,不可擅自調動上課時間,且須提前一日辦妥手續,當日一概不受理。如無法於前一天請假者,須提出證明或單位主管核准始可。臨時有事可請外出事假,二小時以內返校累計滿八小時者,以事假一日計算之。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二日以上者,須檢附醫院證明,每學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逾期以事假抵補。患重傷、病非短期間可痊癒須請長假者,應取得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核准。其病假因病情得延長之,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含例假日),並按日計算扣發其薪津;另可得延期一個月,仍不足時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二個月者以留職停薪處理。逾一年尚未治癒者,應予停職。延長期滿時如未能銷假,合於本校教職員退休資遣辦法規定者,均須按照規定辦理退休及資遣。三、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請喪假二星期,配偶之父母死亡得請喪假一星期,祖父母、曾祖父母死亡得請喪假四天,兄弟姊妺或外祖父母死亡得請喪假三天,喪假自親屬死亡日起一百日內可分次申請。四、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本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內請畢。五、娩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懐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己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己請之分娩假日數。六、生理假:女性教職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七、陪產假:男性教職員工之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八、育嬰假:任職滿一年,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本條項所定事假、病假每次以2小時計。其他假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請假日數之計算,不含星期假日及國定例假日。第五條教師及職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校核准者,得請公假,其期限視實際需要定之:一、經核定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者。二、奉派參加內外考察或大專院校研習者。三、奉派參加政府核淮之各項集會活動者。四、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保養或治療者,以病發一年為最長期限,俟期滿後再行專案評估辦理。五、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第六條職員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始可申請慰勞假,慰勞假申請不得超過連續2個上班日,每學期為四天又四小時。請假是以一次四小時計算之,且不影響單位行政業務為原則,請假手續需於前一天辦妥完成。當學期未休慰勞假之日數,視為放棄。(離職時慰勞假天數超過其應獲天數者,將扣除其天數薪津)第七條教師及職員工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經核准視為完成請假手續,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親自請假者,得由他人代辦理請假手續。第八條教職員工之請假,均需於事前辦理,如因緊急疾病或重大事故未及事前請假者,應於當日上班二小時內以電話向主管報備,並於三日內附有關證明文件補辦,未經准假而擅離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以曠職論。第九條教職員工請假,核定權責劃分如下:一、教師請假須教務長批准。二、一、二級主管須經校長批准。三、職員工請假三日(含)之內者,由各該單位一級主管批准,三日以上者,核轉校長核准。四、差假單經核准後送達人事室登記。第十條教師及職員工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教師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請假人自理。二、婚假,其課程或工作得由請假人員自行覓人代理,由學校負擔基本鐘點費。二、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教師分娩前產前假之缺授課,應自行補課。教師請分娩假或流產假時,所遺課程由請假人自行覓人代理,或由本校請人代理,其代理人薪金由本校津貼之。第十一條教職員工請假期間誇越學年度者,其假期應分別列入各該學年度。第十二條教師差假期間,所覓之代理人應經校長同意。第十三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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