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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普法教育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自身身心健康,但是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可能大家还是会感到困惑,不用着急,下面让老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普法教育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让我们根据几个案例深入了解一下吧普法教育可能大家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连打游戏、翘课这种事情都要管呢?那我们的自由在哪里呢?我就是喜欢吸烟喝酒,凭什么还要管我呢?大家不要着急,让我们根据几个案例深入了解一下吧。【相关案例一】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普法教育初中生小明与他的小伙伴小鹏和小天想去网吧切磋一下游戏技术,于是趁着自习课的时间偷偷溜出学校,进入了学校附近的一所网吧。他们告诉老板自己还没有身份证,但是网吧老板为他们提供了成人身份证让他们进入。【以案说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其中,网吧、酒吧、KTV以及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属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因此,小明、小鹏和小天进入网吧的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哦。另外偷偷告诉大家,这位网吧老板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遇到这种老板大家可以积极举报哦。【相关案例二】未成年人吸烟普法教育小涵是一名中学生,一天在家做作业的时候,他看到爸爸正在抽烟,一时心动,问爸爸要烟抽,说吸烟能提神想要尝一尝。爸爸欣然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涵爸爸予以劝诫、制止,小涵爸爸还是偷偷把烟塞给小涵,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以案说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吸烟、饮酒都属于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般违法行为,小涵不仅不应该抽,还要劝诫爸爸不要再抽烟啦,因为吸烟有害健康。•而小涵爸爸给小涵吸烟提供便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公安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可以对小涵爸爸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小涵爸爸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在新《预防法》出台后,小涵爸爸更要以身作则,积极履行监护和监督职责,根据规定制止小涵出于猎奇抽烟的行为,并且对小涵加以管教和指导。【相关案例三】小明与不良少年交往被诱参与盗窃普法教育小明的父母平时特别忙,没有时间照顾他,因此小明特别孤单。有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结识了同校的不良少年小黄和小红,他们说告诉小明,只要加入他们,就可以有好多好哥们,小明心动了,因为他不想感受孤独的滋味。一次行动中,小黄和小红准备偷一名同学刚买的演唱会门票,小明从没干过这种事情想要放弃,但在小黄和小红的威逼利诱下,小明同意趁着教室没人为其望风。但是监控清楚地记录下他们的行为,因为涉案金额少,小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小明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以案说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也属于不良行为。•本案中,小明因为缺少来自家庭的关爱,在结识了不良少年小黄和小红后,渴望获得集体认同,错误地实施了帮助盗窃这一社会失范行为。庆幸的是由于盗窃数额较低,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未达到入罪的标准,对小明而言只需要加强管教即可。具体而言包括:•1.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小明的父母加强教育,制止小明跟这些不良少年交往并加强管教;•2.根据新《预防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小明父母进行管教;•3.本案发生在学校里,学校有义务根据新《预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具体包括(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相关案例四】观看色情读物,陷入“欲望牢笼”普法教育天天是一名13岁的初中生,他的父母一直很忙,平时没有时间照看他。在一次上网的过程中,他不小心打开了一个未知的链接,里面全是一些暴露的、色情的小视频。出于好奇,天天点开了。因为从来没有接触这些事物,天天逐渐沉迷,经产趁着爸爸妈妈不在的时候一个人在家里观看。渐渐的,天天变得不能控制自己,不能分清现实和虚拟世界,终于有一天晚上,他在路上试图对一名年轻女性实施侵犯。女子不断喊着救命,但天天还是没能停下来。最后警察叔叔被叫喊声吸引过来,及时制止了天天的违法行为。【以案说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包括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内容。•在本案中,天天由于缺少来自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爱,没有接受过生理卫生健康知识,出于好奇,被色情视频吸引并洗脑差点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首先对于天天本人而言,观看色情视频这一行为,已经属于实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其次,由于观看色情视频的影响,导致天天差点实施猥亵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导致小付误入歧途的原因在于缺少父母的关心、学校卫生教育的缺位、社会救助机构的监管不力等。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自控力较差,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需要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的积极引导。•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逐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制止与管教义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制止与监督义务、学校的管教义务以及一切必要的救助义务。不良行为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普法教育看到以上案例,大家对于不良行为是否有更清楚的认识呢?正如大家看到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而是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小举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教育并劝诫未成年人不要实施这样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这些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品行和性格塑造有着不利影响,如果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未成年人的涉罪风险会不断攀升;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类不良行为,能够从根源上制止、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不再实施这些有损德行的行为,践行社会道德准则,也能够帮助未成年人辨明是非,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利于获得社会认同感与个人荣誉感。•例如喝酒,如果从小就养成了酗酒的习惯,那么未成年人很有可能会在长大后因为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吊扣驾驶证,醉酒驾驶本身也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违背了一般不法行为,我会受到什么处罚?普法教育在明确了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不法性之后,大家接下来可能会产生“违背了一般不法行为,我会受到什么处罚?”的疑惑。第二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至第37条的规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公安机关等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团体,负有制止、管教、及时报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二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至第37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第二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至第37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第三十四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第二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至第37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违背了一般不法行为,我会受到什么处罚?普法教育根据以上条文可以认识到,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在口头教育和管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才可视情况进行训导、帮教等管教措施。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组织也需要承担相关配合工作,可以认为,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上,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预防犯罪要从小抓起普法教育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大错由小错累积而成”“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中国古代的名言警句里有不少告诫我们预防犯罪要从小抓起,防微杜渐。让我们携起手来,抵制坏习惯,一起向不良行为说不!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拒绝不良行为普法教育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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