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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商务局招商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中心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局招商中心聘用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商务局编制管理,由商务局招商中心公开招聘招聘的人员。第四条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2—(一)发布招聘公告;(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四)体检;(五)考核;(六)公示;(七)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第八条招商中心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聘用合同由商务局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商务局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十条聘用岗位主要包括招商专职人员及其他需要用人岗位。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聘用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基础工资1000元/月,岗位工资按照岗位、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设立三个等级800元—3—/月、1000元/月、1200元/月,工龄工资100元/年(最高年限不超过5年),交通补贴280元/月,通讯补贴100元/月,以上项目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基准为1000元/月,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人员系数1.2、合格人员系数1、不合格人员系数0.7,每季度发放一次。年底设立考核奖金,基数为是当年具体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一定的系数,优秀系数1.6、良好系数1.3、合格系数1、基本合格系数0.8、不合格系数0.5。岗位工资等级确定标准:1、新聘人员800元/月;2、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上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800元/月;3、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上一年度考核为良好、合格人员1000元/月;4、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连续考核合格人员1000元/月;5、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长期驻外招商人员1200元/月;6、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连续考核良好人员1200元/月;7、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上一年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工作业绩突出人员、特殊岗位工作人员1200元/月/;8、其他另行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从事的岗位可作适时调整。其他待遇参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执行。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4—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招商中心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以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假期除外。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一)聘用人员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公室和用人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5—(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季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每月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奖金、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商务局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6—(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局提出申请:(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五)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商务局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本文标题:自聘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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