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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路政管理的概念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二)路政管理的内容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2、维护路权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3、维持秩序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三)路政管理的职责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公政[2010]227号)的规定,总队具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21、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案件查处、路政许可审批、超限运输管理、施工路段监管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4、参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方案的审查;5、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6、负责通车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支队具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公路巡查;2、组织高速公路路产保护,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执行;3、负责办理高速公路日常施工作业、建筑控制区和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等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4、依法监督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5、负责超限运输路面查处工作;除以上狭义上的路政管理职责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还负责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桥隧的养护、通行费征收和运营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监督工作,等等。(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践中,相对人包括:路政许可中的申请人,路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等等。(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1、知情权;2、陈述申辩权;3、听证权;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5、申请复议权;6、起诉权;7、行政赔偿权。(六)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七)公路的分类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高速公路又分为国家高速、省级高速。(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包括路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体负责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3(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占用、挖掘、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十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十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中央分隔带护栏和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的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设置的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连续设置的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设置的防撞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主要是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区一般应当有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停车区一般应当有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位。高速公路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十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管理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十四)非公路标志管理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交通标志分两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具体为: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旅游区标志以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即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除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4(十五)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予以拆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施行之日为2003年3月1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十六)管线等设施与高速公路交叉的管理《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8.6公路、管线等相交叉8.6.1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8.6.2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8.6.3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8.6.4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8.6.5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12.5公路、管线交叉12.5.1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12.5.2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不小于以下规定值。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距离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35-110154-220330500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7.08.09.014.0512.5.3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12.5.4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12.5.5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12.5.6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的埋置深度,除应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12.5.7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12.5.8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12.5.9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的威胁。(十七)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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