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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答辩状离婚答辩状是在离婚案件时使用的对婚姻状况的一种陈述。下面网友整理有关婚姻案件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婚姻案件答辩状1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此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被告:年月日婚姻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XXX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X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所述与实不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1.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在家中无事生非,常常人为制造矛盾和磨擦,导致感情破裂与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其家人对答辩人扬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辩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没有准备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辩人母亲准备的,被答辩人和他的家人不闻不问,因为是女孩,被答辩人家中十分不满,答辩人还在做月子期间,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置之不理,更谈不上照顾日常生活,答辩人无奈,强忍着熬过月子,满月后没有办法为了照顾孩子才借钱回娘家生活。而不是象被答辩人所说的制造矛盾后不辞而别。2.答辩人于2009年确曾因感情破裂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威胁答辩人,如果离婚要伤害答辩人家人等等,答辩人及于被答辩人的强势威胁,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无奈才撤回诉讼,但这并不表明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伤透了心,失望至极,答辩人日日都在盼望能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3.被答辩人主张多次前往答辩人娘家看望,与实不符。自答辩人无奈回娘家后,被答辩人只去过一次,且没有给女儿任何抚养费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答辩人都愧对为人父的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辩人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对方多考虑,要为孩子多考虑,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其失望,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子女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虐待答辩人,威胁答辩人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答辩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确已破裂,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孩子从出生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孩子不管不问,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孩子现在不满两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三,被答辩人长期跑业务,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及于孩子成长考虑,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结婚后,对家庭房屋进行了翻新加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四.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答辩人结婚后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家庭,怀育孩子,不是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辩人是不可能将来之不易的工作给辞去,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然世事难料,现在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答辩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答辩人渡过难关,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综上,答辩人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婚姻案件答辩状3人: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芜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同被答辩人感情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诉请。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暴躁粗野,专横跋扈……不是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不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牢靠,并经过长达9年之久的磨合,在双方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答辩人向法庭所陈述两人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粗野,心胸狭窄的离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此只不过是被答辩人寻求离婚的狡辩借口。如果相恋7年之久,还称时间短,了解不够的话,那是否在人老终去之时办理结婚登记才为适宜?此言实乃荒缪。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赌博成性,夜不归宿,为偿还赌债卖掉房屋……,这更不是事实。首先,答辩人承认喜欢打一点小麻将,但那也是在下班之后,闲余之时的娱乐打发时间的活动,而不是向被答辩人所说的赌博成性,更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被答辩人也是喜欢打麻将,难道我能因为她这一喜好而说成是赌博成性吗?我的理解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尺度,在尺度之内把握好就行,在不影响工作、家庭、夫妻感情情况下,偶尔放松一下也是正常,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打麻将影响夫妻感情,那我就不打,总不能因为此事影响家庭,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数吧。其次,卖房不是因为偿还赌债,而是被答辩人和我协商后而做的决定,此牵涉到我和被答辩人之间一些隐私,在此不好向法庭陈述。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在被答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房子是出售不掉的,因为法律程序的规定,不是我一人所能够的,请法庭明辨。三、我在家里姐妹之间是唯一的男丁,父母收入稳定,家庭生活优裕,父母对孙子的疼爱无以用语言言表,曾多次要求我将儿子接回家中让二老抚养,以享受天伦之乐。然而,被答辩人的父母同样喜欢小孩,要求放在他们家带,我在衡量利弊和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只好将儿子放在被答辩人父母处,但是,从把小孩交由被答辩人的父母之后,我家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直至现在。我真是不明白,由于我的好心,在损害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和违背自己良心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竟然成了被答辩人的离婚理由。从今开始,我将将儿子接回家中抚养,以我家的条件和父母身体的硬朗及父母迫切想念孙子的心理,混进和氛围更适应孙哲浩的成长。综上,我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不良嗜好,更没有不顾家庭子女及妻子的感受之举。相反,被答辩人的言行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我认为,这只是我们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微不足道小事,这些小矛盾仅仅是象大海中浪花,湖面上荡起的涟漪,不足以影响我们夫妻多年来的感情。我能够原谅被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任然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相反,如果离婚,不但使孩子丧失了家庭的温暖而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数。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答辩人:
本文标题:婚姻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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