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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是什么,怎么写?下面是网友带来的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请参考!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卢海萍(金达打印部),女,汉族,住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海口市灵山供销社7号。被答辩人:海口市灵山供销社地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陈积权职务:主任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灵山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灵山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13年。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2.《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灵山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依据2009年3月25日经灵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灵山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这是极不公正的。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5.《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依上诉述,在2010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被上诉人):咸阳甲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答辩人(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正确。(一)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本案应是租赁合同。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物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并从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咸阳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交付承租人刘某使用并用以商贸流通来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定性的规定。其次,《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承包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此条约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再者,《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甲方有偿承担商铺的物业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护工作”。此条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进行商业经营,从而获得收益,这也是承租人租赁商铺的商业目的。总之,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中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认定为租赁合同。(二)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本案的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关于承包的案由有如下几项: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58、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除此之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再无其他关于承包内容的案由。经过比对,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三)从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符合租赁合同特征。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此只论述工商企业承包合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是: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由双方约定。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合同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案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实质内容却并非承包经营合同,而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或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内容应为租赁合同。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合同定性为租赁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定性非常准确。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首先,在本案中,公安局的消防审批文件、房地局出具的建筑物平面图以及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都是以合法的规划图纸为依据,否则以上三个单位凭什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呢?难道他们会凭空想象吗?而且以上三个单位出具的文件,平面图的尺寸都是完全一致的,这恰恰印证了本案建筑物规划图纸的真实性。其次,从公安局、房地局和综合执法局出具文件图中,可以非常清楚认定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的258平方米建筑物属于擅自改建的部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再者,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主张“三是实际情况为:《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258平方米经营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在擅自改建部分以内”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答辩人已经提供了三个单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可以非常清楚的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本案258平方米的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擅自改建部分以内,那么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因举证不能,依法不被支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1、对于被答辩人关于本案合同的定性问题,前文已述,此不赘述。2、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未处理给其造成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被答辩人在
本文标题: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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