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上诉答辩状的写法上诉答辩状的写法1答辩人:XX市城区电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经理被答辩人:蔡XX,男,48岁,系XX市城区电影公司XX电影场员工,住XX市XX区XX大道X号。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年)X市劳仲案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提起劳动工资诉讼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被答辩人主张一定要按照档案拿铁工资,没有政策和法律根据。我公司是经XX市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根据中央的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已多年,早已彻底打破铁饭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项(1998年财政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改革方案的规定,答辩人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答辩人自认为无论企业效益如何,无论承包部门盈亏如何,他都可以按档案拿固定工资,端铁饭碗,并按档案工资与实领工资之差算出我公司拖欠其工资补贴等7499.73元,要求我公司支付,并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到处告状,这是被答辩人对现行劳动政策法律没有了解,实属无理取闹。二、被答辩人应当在承包单位根据经济效益领取劳动报酬,其提出要撇开承包单位直接到公司总部领工资,违背公司的改革方案、管理制度和承包合同。被答辩人本次诉讼涉及的劳动报酬期限是1997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此期间,被答辩人是在XX电影场工作,参加该电影场第三轮集体承包。按照XX电影场与公司签订的集体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间,由电影场负责本部门全体成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奖金等项费用的开支(含政策性调资所需的资金)。事实上,被答辩人也一直在XX电影场领工资,其工资水平在该电影场同工同酬,并无歧视。在第三轮承包期间,被答辩人还与其所在的承包部门XX电影场签订个人承包合同,于xmlnamespaceprefix=st1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自己外出搞私捞,由电影场向其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现在被答辩人由于所在承包部门效益稍差,所领工资达不到档案工资标准,便提出要撇开承包单位XX电影场,直接向公司领工资。这直接违背公司内部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也违背公司与XX电影场签订的集体承包合同,是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无理要求。三、被答辩人称第三期承包他是由公司用行政命令强行安排到电影场工作的、新村电影场是个人承包,这些纯属强词夺理,不符合事实。我公司按照国家的劳动政策法规,实行承包经营多年,被答辩人自愿参加了第一、二轮承包,工资福利等都是由XX电影场发放,且所领工资报酬远远高于其档案工资。如果按被答辩人的逻辑,此时他应该主动对照档案工资标准,将多余的工资退回公司。但未见他如此懂事。我公司的第三轮承包是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规定各部门负责人按照定员自选60%,公司统筹安排40%。当时被答辩人没有被部门优化组合选中,由公司照顾搭配到XX电影场,被答辩人当时也服从组织安排,在XX电影场工作至今。当时如果组织不采取搭配性照顾政策,被答辩人早已下岗待业了。如今他竟然把组织的关心和照顾当成行政命令、强行安排,真正是不识好歹。被答辩人既然参加了电影场的第三轮集体承包,就必须按照公司改革方案、管理制度和承包合同办事,不能因电影场效益稍差一点,领的工资少了一点就告公司克扣工资报酬。基于以上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制止被答辩人无理取闹的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市城区电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2000年8月9日上诉答辩状的写法2答辩人:xxx,男,年月日出生,x族,xxxx村,电话:xxxxxxxx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的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原因是xx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二、婚生男孩xx由我抚养。男孩xx现年16岁,一直由我照顾与我感情教深。孩子也愿意与我共同生活,因此请求男孩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的一半。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因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破裂负主要责任,因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等负担。婚后因生活需要借债78000元。其中xxx38000元,xxx20000元,xxx10000元,xxx10000元。共同债务由xxx负担39000元。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xx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上诉答辩状的`写法3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08—2009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此致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李继传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
本文标题:上诉答辩状的写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4147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