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刑事申诉状近亲属申诉状可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下面网友分享的“刑事申诉状近亲属”,希望对你们有用!刑事申诉状近亲属申诉人:徐XX,男,汉族,xx年8月22日生,农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父亲,住XX市XX乡XX村XX号,联系电话:137XXXXXXXX。代理人:肖XX,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弟弟,联系电话:137XXXXXXXX。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哥哥。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乡XX村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大姐。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二姐。被申诉人:代XX,男,汉族,xx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XX市XX乡XX村XX村XX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被申诉人代XX入室杀人、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判决,以徐XX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请求事项:1、再审时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与代XX同案犯肖X、浦XX并案审理;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XX死刑,并立即执行。事实和理由一、代XX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权。4、曲靖中院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xx年5月9日,开庭日为xx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三日以前依法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公告开庭事项。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代XX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XX所谓“胁迫杀人”谎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XX被抓获的情形不符合xx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动投案。而所谓“胁迫杀人”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XX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XX早就怀恨在心了,其故意杀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胁迫而杀人为何要暴虐杀人30多刀?!最后,代XX在之后关于“胁迫杀人”的说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权利,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导致代XX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三、原二审完全应当并可以查明原一审及其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违法乃至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但二审却没有查明并依法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严重违法!依法是错误和违法的判决。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30-34页,为该案的全部送达回证。这5份送达回证分别是给曲靖市检察院、代XX(两份)、XX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检察院起诉处的,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任何送达回证。通过卷宗审查,二审审理完全可以也应当查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但二审审理既没有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强制性规定,对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审查!竟对如此多的违法完全不处理,还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审的违法造成一审法院存在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和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明显情形没有被纠正。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诉讼存在剥夺当事人权利和法定程序违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二审也严重违法了,依法应当纠正。四、代XX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定罪错误,也应当依法纠正。1、代XX供述中明确表达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和预谋。XX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8页、49页中代XX说,“浦XX说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这样就说定了。”这说明,抢劫前代XX就有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和主观意志,其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是熟人,要杀人灭口。代XX杀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无疑。2、代XX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反映代XX杀人30多刀,杀人意图明显,行为极其残忍,是明显要致人于死地的;代XX也多次供述杀了被害人很多刀,在XX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50页,代XX说道“我杀第一刀时,她叫了一声救命,我跳进去杀时,她叫说她不敢了,就说了这两句话。”这还说明:一被害人求饶了,代XX仍不放过;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觉了,但代XX之后仍残忍杀人几十刀才放手!这样的行为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那还能是什么?!3、代XX明显有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独立犯意,抢劫是为财,杀人是为灭口,显然是两个独立的犯意。代XX供述系因为熟人,要灭口才杀死被害人,该动机与抢劫好像确有事实的关联,但却与刑法上的抢劫罪没有关联。其杀人灭口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情形,而是必须惩罚的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是指在抢劫的犯意之内,为了劫到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中的暴力或伤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暴力仅限于劫到财物的目的范围之内,范围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预谋害命;一是暴力的当场性。而代XX杀人是为了灭口,经预谋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权的杀人罪客体而不是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罪的混合客体,杀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难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当场劫到财物,这已经完全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是伤害行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体也无法被抢劫罪的犯意、客体所吸收或涵盖了。另外,当时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了,代XX仍继续杀人,也不具备抢劫罪中暴力的当场性的特征了。因此代XX的杀人行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同时定其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4、从刑罚上来看。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判死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明显比故意杀人的轻。如果抢劫时因为灭口而杀人的,结果只定抢劫罪,这就意味着,故意杀人并且抢劫的,刑罚反而比只是故意杀人的轻了。这明显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刑罚原则。如果这样,岂不是要在刑罚上“鼓励”抢劫时杀人灭口?!五、现在出现了重大和关键新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代XX“胁迫杀人”的谎言。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XX和刚抓获的同案犯肖X、浦XX两人并案审理。肖X、浦XX两同案犯先后已被抓获,均已被批捕,其中,肖X已被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肖X仍为“放哨”,两人也均否认“胁迫”代XX杀人!以上关键新证据完全推翻了代XX的谎言,请审查法院进行调取,依法再审,并将代XX和同案犯肖X、浦XX两人并案审理,当庭对质。已期能公正审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实。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告慰亡灵,并给申请人和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此致xx法院申诉人:二〇XX年XX月XX日附件:徐XX生前记账本和肖X起诉意见书复印件。更多相关阅读:
本文标题:刑事申诉状近亲属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4148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