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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及水平调查报告一、利率浮动存在的问题(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压滤机滤布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到230%以内,而其他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大多在30%至60%之间。农信社吸收存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相同,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只考虑了农信社的局部利益,却损害了“三农”利益。(二)贷款利率上浮缺乏合理依据。首先,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制定的依据是资金使用的利润水平。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平均利润的占有水平极低,贷款利率浮动却最大,显失公平。其次,近几年农信社发放贷款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县联社占用使用支农再贷款8000万元,××县信用联社占有支农再贷款4000万元,此两家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相对于组织存款和拆借资金,其筹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考虑,贷款利率不应过高浮动。(三)农信社贷款面向广大农民,农民的信用意识和抵押物普遍高于企业,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风险分散,而商业银行贷款面小、额度大、风险集中。农信社贷款风险小于商业银行,但利率浮动高于商业银行,显然不合理。(四)农信社贷款高浮动利率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农信社一统农村信贷市场,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农民面对高利率有看法、但没办法。(五)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六)贷款利率浮动区问的确定未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如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代表着不同的'需求水平。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二、政策建议(一)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加强利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政策需要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为前提。滤布在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农村贷款利率的高低既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也事关政局稳定和民心向背。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看,欠发达农村地区应适当缩小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首先,应根据地域和经济差异,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政策。基本的考虑是,区分东部与西部,东部地区执行较高的浮动利率,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较低的浮动利率。其次,要充分利用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长期的低息资金支持。“三农”贷款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能因为其具有高风险性质而实行高利率政策,相反,应从其负有政策义务的角度出发,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为体现这一特性,中央银行可考虑以较低的象征性等利率继续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较长期限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第三,应协调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财政等政策扶持。为弥补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所造成的利差损失,建议国家对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实行营业税减免,对“三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二)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取消目前以用途为依据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衬偿等情况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改变部分农信社目前存在的利率“一浮到顶”现象,遏制利率道德风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二是可参照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的有关规定,续时收集、积累和分析相关数据,对近期的利率走势做出科学预测,通过控制贷款期限和结构,防止期限错配,逐步调整资产利率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和规避利率风险。(三)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尽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为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目前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数量少、功能差而造成的服务缺位、竞争不充到和金融抑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和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形成一个服务于“三农”的多层次、全方位、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以期通过多元竞争,实现信贷资金价格的合理化。(四)加大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正常的利率竞争行为将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垄断等特定市场结构下的竞争定价,有可能导致供需结构的扭曲。因此,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干预,是确保政策落实和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监管当局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以银业“三法”为依据,通过窗口指导、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加大对农信社执行浮动利率情况的监督检力度,引导和监督其正确执行利率政策,促进其制定合理的利率价格,并支持其利用利率手段改善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五)做好宣传工作,为浮动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层人民银行应充分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立足基层实际,做好利率政策的宣传、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要组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率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意义,让他们充分认识利率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农村金融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也要利用储蓄和收贷、收息的机会,做好耐心、细致的利率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及时知晓和正确理解现行利率政策,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自身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标题: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及水平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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