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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独立参选人问题的综述和宪政思考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千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次重要实践。2011年以来,江西新余女职工刘萍、成都作家李承鹏、上海作家夏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与吴丹红、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等先后通过微博等方式,表示自己将参与新一轮地方人大代表竞选。官方舆论对公民独立参选一事采取了不批评、不鼓励的暧昧态度。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公开批判公民的参选行为,无异于背叛法治。尽管如此,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还是采取了或明或暗的小动作,包括统一舆论口径,叫停正面鼓吹的文章,删除相关新闻,尽量缩小参选人影响等等。然而,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回答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说,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2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人大法工委的回答当然是官方说法,同时也体现了人大法工委领导的机智多谋,这么一个敏感而深层的问题,在提问者用了一个“独立候选人”的错误表述时,被他偷梁换柱、将错就错的以没有法律依据盖棺定论。然而笔者认为,说“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本身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是法律没有命令禁止的即是许可的,法律中没有命令禁止3独立候选或独立参选即意味着这一行为在实体权利上是应该保障和保护的,也没有法律明确指出独立候选或独立参选会损害那种法益,需要禁止。二是人大法工委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理解准确的应该是说“独立候选人”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即法言法语。但我想无论提问者、回答者、旁观者都知道,候选人也好参选人也好,就是指普通的公民以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参加选举的事情。那么说这个没有法律依据就是对宪法性质的选举法所规定的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最大的藐视,也是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三是现实情况是,独立参选人以10人以上选民联名的形式成为代表候选人没有先例,而这个程序也不是很明确,特别是还有关于协商、讨论后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的高门槛。但这些都是程序问题,不能因为程序的不健全就否认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宪法权利。据此,笔者认为独立参选人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障碍。独立参选人的出现并非一种偶然,是我国宪政发展到现阶段一定要面对的问题。独立参选人的出现,表明在市场经济促发人们权利意识、利益维护意识、参与意识和做主意识的大背景下,公众已经对“人民代表”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民主和参政议政已经和他们的生活联系起来。现在多地出现这种现象,说明人们的参与感普遍增强,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在现有体制的框架内发展民主的路径。回顾以4往,选民之所以长期对人大选举缺乏热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人可选。一旦候选人被“内定”,选举便失去了意义。要保证获选的代表真正是多数选民中意的人选,首先必须有候选人可选。如果候选人由政府“内定”了,那么就和商品被计划者内定一样,选民其实无人可“选”。就和计划经济产生的懒惰、怠工、劣质、商品供给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一样,内定候选人不需要和任何对手竞争,也不需要讨好选民就能当选,当选后自然也不会为选民办实事。整个选举就是一次走过场,选民甚至不知道候选人是何方神圣,更不明白他上台后能为自己做什么,投票自然失去了意义。选民没有动力,候选人没有压力,选举了无生气、死水一滩,如此“选举”产生的机构也必然只是一个“橡皮图章”。由此可见,候选人的自然产生是宪政保障民主权利的进步。独立参选人如何能顺利参与选举才是一个宪法需要保障的问题。首先,必须赋予符合被选举权的公民独立参与选举的权利和空间,不能像《环球时报》那样颇为武断地定性,“独立参选人中,最受互联网关注的,是那些一直在学习西方反对派的人。他们在试图把中国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文化,推向对抗性文化。现有体制对这部分独立参选人的不适应几乎是必然的。”而应该像著名学者、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教授所说,“独立参选人的出现,既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合法性,又能促使官方参选人和人民建立真正的联系,5对训练国民的民主素养、拉近执政党和人民的距离都是大有好处的”、“地方政府要看到这是大势所趋。对民主发展的这种大势,挡是挡不住的。只有顺应潮流,学会在大风大浪里游泳,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让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慎重对待“酝酿、讨论、协商”这些弹性很大的概念;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参选的理由,便不得随意排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参选人。此次多位公民自发参与地方人大选举,对于激活地方人大选举是一件大好事。只有他们被给予参选机会,其所在的地方人大选举才能充满意义和活力。再次,宪法保障的资源需要共享和让渡。不同的候选人代表不同的利益、立场、能力、个性,选民根据自己的需要或爱好选择自己最中意的候选人。不可否认的是,资源是有限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在义务教育上多花一块钱,就意味着在养老、医保或国防军备上少花一块钱,而每个选民都有自己的需要和偏好。穷人希望国家多征富人的税并为自己提供更多的福利,因而会选择持相同立场的候选人;富人则反其道而行之,因而会选择减税并减少社会福利的候选人。在两者之间,没有两全其美的立场;候选人必须做出选择并把自己的立场包装得最好,等待选民投票,就如同商家包装好自己的商品,等待消费者掏腰包一样。在一个民主国家,只有吸引到多数选票的候选人才是选举的赢家。最后,公民独立参选不只是一种资格,而更是一个过程。被允许参6选之后,候选人还需要和选民自由交流和沟通,通过演讲、传单、微博各种方式传播自己的立场和主张,甚至可以在选民面前公开辩论。只有这样,选民才能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其实就是选民在不同的施政纲领之间做出选择,而竞选过程的目的就是完成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不仅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立场倾向,而且也让候选人了解选民究竟有什么需求。独立参选人的出现是宪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人们在关注自己权益的同时亦发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益就是自己参与或者让自己选择的人选参与宪政。这种参与都意味着,人们更希望自己来当家作主,而不是别人代替当家作主。对执政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挑战和考验。因为我们过去比较习惯的是由党来代替人民当家作主,习惯做人民的保姆,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其中包括对执政者的选择,和对自己代表的选择。独立参选人的出现,既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合法性,又能促使官方参选人和人民建立真正的联系,对训练国民的民主素养、拉近执政党和人民的距离都是大有好处的,也必将成为政治体制改良的第一个台阶。
本文标题:关于对独立参选人问题的综述和宪政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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