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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本章结构第二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学习目标:熟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掌握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形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与种类掌握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法律责任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含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是对审计人员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是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二、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一)诚信(二)独立性(三)客观和公正(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五)保密(六)良好的职业行为(一)诚信1.诚信原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2.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二)独立性1.独立性的内涵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其中(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2.独立性原则总体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3.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1)经济利益因素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方式;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2)自我评价因素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3)关联关系因素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4)外界压力因素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三)客观和公正1.客观和公正的含义2.客观和公正基本原则的要求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公正行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职业判断职业怀疑态度(五)保密保密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具体要求如下表:提出的工作思路具体内容1.保密原则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条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2.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3.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4.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良好的职业行为1.基本要求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2.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②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二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审计风险:不可能绝对保证经营失败:极端是破产审计失败:经营失败可能引发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侧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此时,审计风险很可能变为实际的损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如下表所示:责任种类通常所指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1.违约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2.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3.重大过失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4.欺诈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分别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具体情形如下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1)警告(2)暂停执业(3)罚款(4)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5)没收违法所得;(6)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赔偿受害人损失(1)罚金(2)有期徒刑(3)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会计师事务所(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暂停执业(5)撤销(6)吊销有关许可证赔偿受害人损失罚金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十三条(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2)企业验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条件如果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对不实报告的界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例题·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在违反以下()法律法规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A.《注册会计师法》B.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C.《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D.诚信公允原则【答案】ABCD【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D均为不可违反的规定或原则,选项C的《企业内部控审计指引》也是部门法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时需要遵循。4.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二)诉讼当事人的列置(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四)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1.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举证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五)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1.连带责任含义(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2.补充责任含义(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3.连带责任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六)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1.过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2.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3.过失责任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七)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1、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
本文标题: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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