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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縣國民中學第6期校長甄選儲訓要點一、依據:(一)國民教育法。(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二、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擔任國民中學校長。三、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承辦單位:臺中縣立豐南國中。協辦單位:臺中縣立三和國小。四、錄取名額:依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5名。五、報名資格:凡具有下列報考資格者,得申請參加甄選。凡本縣縣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縣立高中、行政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如附件)且最近三年無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紀錄者。六、甄選方式:(一)積分審查。(二)筆試。(三)口試。七、成績計算方式:採原始分數按百分比核算成績。(一)積分佔總成績20﹪。(二)筆試佔總成績50﹪。(三)口試佔總成績30﹪。八、甄選程序:(一)報名暨積分審查:1.初選人數:以積分達70分以上者為初選錄取人員〈以上人數未達六倍時遞補至六倍〉參加筆試及口試。2.日期:98年2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逾時不受理。3.地點:臺中縣立豐南國中地址:臺中縣豐原市豐南街151號電話:04-252801854.凡符合報名資格並志願參加甄選者,應檢具申請甄選評分標準表二份,並附相關表證資料(一律持正本繳驗,另需繳交影本乙份,且所有表件請依評分標準表依序裝訂成冊),以及公務人員履歷表(橫式二份,需經學校人事及校長核章,免蓋關防,並應詳實填寫,文字力求端正,做為2口試之重要參考)、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張(二張黏貼於履歷表,另浮貼一張,背面註明服務學校及姓名,供黏貼准考證之用),於指定時間內至報名地點申請。5.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元整(未達初選標準者,請於98年2月12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持收據逕向豐南國中辦理退費手續)。(二)第一試(筆試):1.日期:98年2月28日(星期六)。2.地點:臺中縣立豐南國中。3.筆試科目:教育理論與實務。(三)第二試(口試):1.日期:98年3月1日(星期日)。2.地點:臺中縣立豐南國中。3.口試方式:口試分二試,同時交替進行。八、儲訓:(一)錄取人員依規定參加儲訓,儲訓期間一律帶職帶薪並以公假登記;儲訓費用由受訓人自行負擔,相關事宜另行通知。(二)儲訓成績提供校長遴選委員會參考。九、注意事項:(一)最近三年(採自95年2月8日至98年2月7日止)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二)校長錄取人員如經遴聘而不願就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註銷其候用資格,並追繳其證書。(三)經積分審查後,錄取參加筆試及口試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取捨:1.先比較學歷,其優先順序以學歷積分標準定之。2.學歷相同時,以擔任合格主任年資多少之順序排列。3.學歷及合格主任年資均相同時,則以服務成績之積分高低順序排列。4.學歷、合格主任年資、服務成績均相同時,以擔任組長之年資順序排列。5.前列四項資格均相同者,同為初選錄取人員,皆可參加複選。(四)儲訓合格後,如離開本縣教職,即喪失校長候用人員資格。3(五)經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合格候用人員,不得再申請參加甄選。(六)本縣辦理初選積分審查時,當事人如對其核定積分有所異議應於審查現場提出申覆,於審查當場未提申覆,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不得事後提出異議。(七)經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其遴用依「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十、附則:(一)報考資格中各項學經歷所列「師範學院」係指師範大學改制前之教育學院而言,故畢業於師專改制之師範學院者,不具報考資格。另學經歷第四款所列「…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依「派用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不得適用,且依該條款資格報考者,其教師年資除專任者外,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二)「兼任教師」年資如係於86年6月4日教育部台(86)參字第86037905號令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施行後始取得之年資需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始得採計年資。(三)甄選積分表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文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一般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經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或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及學分。(四)持外國學歷證件者,應經查證後始予採計。(五)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保證切結者不採計。(六)初選積分表經歷各欄,所指中小學校教師及教育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兼課及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須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計。(七)在教育部同意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育學分,符合當時法令規定者,得列入學歷計分。(八)擔任公私立中等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九)公立學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如經原服務學校證明者,自其聘書記載之起聘日期起算;試用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積分。4(十)參加甄選教師所繳經歷證件以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為採計依據。(十一)在本縣山地(和平鄉)中小學校任教(或服務)年資另予加分。(十二)國中主任(含國中補校主任)年資採認之規定如下:1.七十六學年度以前兼國中主任或七十七學年度以後續聘為國中主任者,其國中主任年資均予採計。2.七十七學年度以後未經國中主任甄選合格而初聘主任者,其兼代主任年資不得採計。3.試用教師依規定不得兼主任職務,其兼代主任年資不得採計。4.國中主任候用人員未依類別、候用地區應聘或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兼代主任年資不得採計(如係參加國民中學訓導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儲訓合格者,其擔任訓導主任年資應為三年始得轉任其他處室主任)。(十三)教師曾兼指導活動秘書或安維秘書之年資,於積分計算時,可視同國中主任年資予以採計積分,但不得為報考資格中主任年資採計之依據。(十四)申請甄選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所列「服務成績優良」一項,係最近五年(92、93、94、95、96學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以下(公務人員部份為最近五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但最近五年內如有一年考績列四條三款(丙等),而其原因確係車禍或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十五)服務年資採計至98年2月7日止。(十六)獎勵部分應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授權學校核布文號及與教育有關之事蹟者為限。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附件)5第五條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六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或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五、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學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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