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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苏宁易购促销活动策划方案(实例)范例【热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苏宁易购促销活动策划方案(实例)范例【热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苏宁易购促销活动策划方案【第一篇】今年的苏宁易购双11活动将从11月1号持续到11号。在此期间,苏宁易购除了让消费者获得畅快购物的体验,还要号召消费者从家里走出去,到苏宁的线下店参与各种活动,最终达到线上线下的融合的场景。侯恩龙给了苏宁双11一个定义:“今年的双11是一场用户躁动期待、渠道创造惊喜、品牌全线参与的全民狂欢节”。今年打出“穿越”主题的苏宁,不仅想在历史间穿梭,还想在购物、金融、置业、休闲多个产业之间玩穿越。其中,苏宁置业已确认加入到双11大战,打造购房闪惠节,12套房源进行线上闪拍,20套特价房进行网上销售。苏宁金融方面也将全力支持今年的双11活动,将释放100亿任性付额度,百万商品12期免息。同时,苏宁金融还将推出%收益爆款理财产品。侯恩龙表示,线上电商时代的“黄金十年”已是过去时,双线融合服务的时代已然到来。全新定义升级版的零售,建立拼商品、拼实惠、拼服务、拼体验、拼增值的“五拼”模式,是苏宁依托020渠道打造“笑倾城”“惠万家”“亿起玩”三大篇章,玩转穿越主题的真正用意。苏宁电器【第二篇】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班级:电子商务1201班学号:120506111姓名:王艺蓓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案情经过原告:张志强,男,42岁,汉族,徐州市化机厂职工,住徐州市马场湖。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原告张志强因与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资料,少熬夜!原告张志强诉称:本人从苏宁公司购买冰箱一台,后因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调换,被告苏宁公司用旧冰箱冒充新机器予以调换,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货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共计3320元。被告苏宁公司辩称:被告给原告张志强调换的冰箱是新机,亦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志强的诉讼请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原告张志强在被告苏宁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依莱克斯BCD-170K型冰箱,机号为34600150。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苏宁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04年7月24日为张志强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当日,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第二台冰箱送至张志强住宅楼下,在张志强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志强的家人。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张志强及其家人验货,未收回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说明书等资料,同时也未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留下,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后张志强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苏宁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志强提交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使用说明、维修指南、发票以及其录制的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象带,被告苏宁公司提交的提货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来了1)被告苏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苏宁公司是长期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商家,在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方面,较普通消费者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证实交付原告张志强的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因此,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二台冰箱为新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给付原告的三包凭证中明确记载:“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不实行三包。”原告持有的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登记的机号与第二台冰箱不符,必然导致原告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参考资料,少熬夜!难以享受三包服务。综上,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新机,且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具有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被告苏宁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关于原告张志强要求被告苏宁公司赔偿其因发生纠纷而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的问题,经审查,张志强主张的电话费系其与南京总销售商电话交涉时的支出,与苏宁公司无关,故不予支持;张志强因本案纠纷与苏宁公司交涉,必然发生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误工费酌定根据上城市人均收入15581元按1天计算,为43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金额为20元,亦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据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志强购货款16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志强损失16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志强误工费43元,交通费20元,合计63元;四、驳回原告张志强要求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电话费的诉讼请求;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志强返还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依莱克斯BCD-170K型号冰箱一台。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被告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提起上诉苏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给被上诉人张志强更换的冰箱为新机,张志强虽主张是用过的旧机,但是未履行任何举证义务。一审法院未经任何检测,仅凭被上诉人的怀疑就认定第二台机器为旧机,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苏宁公司为证明第二台冰箱为新机,申请给被上诉人张志强送冰箱的送货员申正军出庭作证。申正军证实:他和苏宁公司售后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参考资料,少熬夜!一起从605仓库提出冰箱,直接送到马场湖西张志强的住处。用户下楼来,在楼下拆封后,他们把第二台冰箱送到楼上,然后把第一台冰箱抬下带走。对此,张志强认为:上诉人的举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二审不应认定;该证人证言没有对送货的时间、地点进行明确说明,且该证人只是送货的,没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其陈述的情况和被上诉人认可的送货情况不相符合。另外,电器在送货上楼前也不应拆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确定上诉人苏宁公司为被上诉人张志强更换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首先必须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谁对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进行证明。问题来了1)到底由谁对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进行证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该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张志强主张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即应由其举证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将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不当。一审期间,张志强虽然提交了关于第二台冰箱情况的录像带,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根据该录象带认定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张志强主张第二台冰箱是使用过的旧机器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2)关于被上诉人张志强要求经济损失问题,是否应改判?考虑到被上诉人在购买冰箱的过程中,经历了购机后修理、修理不好又调换、调换后又发生纠纷等诸多情况,加之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已经导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商品及服务失去信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返还并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并无不当,但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当于一倍货款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二审判决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判决: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志强要求上诉人苏宁公司赔偿16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参考资料,少熬夜!一审诉讼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143元,合计343元,由上诉人苏宁公司负担。原告申请再审张志强不服二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1.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再审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均提交了录像带,该录象带的内容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为旧机或次机。被申请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应提供第二台冰箱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等,但其确未提供;2.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带,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而对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3.对电冰箱质量的鉴定和证明应由生产者及销售者负责。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复查期间,播放了再审申请人张志强提供的录像带,该录像带表明第二台冰箱存在以下情况:1.压缩机外观粗糙,焊接点无黑漆保护;2.过滤器生锈;3.机内金属铜生锈;4.机内红漆涂抹不均;5.插头和电线破损等。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仍是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的问题。问题来了被申请人苏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限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再审申请人张志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向作为商家的被申请人苏宁公司主张对第二台冰箱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苏宁公司亦有义务就此向张志强作出说明。第二台冰箱如果是新机器,应当附有随机单证,苏宁公司亦承认未向张志强提供第二台冰箱的随机凭证。苏宁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对此应当明知,却不向作为消费者的张志强提供第二台冰箱的随机单证,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欺诈。再审申请人张志强主张被申请人苏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苏宁公司如有异议,应就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承担举证责任。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的储存单、提货单及送货人的证言,仅表明其送货的过程,并不能证明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台冰箱为全新的机器,其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终审判决综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1日判决如下:一、撤销该院(2004)徐民一终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均由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苏宁电器的促销活动方案【第三篇】一、活动目的元旦迎新年!新的一年从元旦开始,为回馈广大新老顾客以此为目的我们做一次促销活动:1)为庆祝元旦佳节,以低价让利,情感诉说,活动互动等活动来营造节日氛围,提高苏宁电器美誉度;2)以促进销售、增高业绩,扩大营业额、增高毛利额、稳定老顾客、增加新顾客、增高客单价、增高苏宁电器的知名度;3)扩大顾客活动与参与度,让顾客尽情参与到活动中来,引起情感共鸣,拉近卖场与顾客之间的距离,扩大苏宁电器的影响力;4)通过各项活动,吸引人气,增加人气,加大客流量,提升苏宁电器的来客数,拉动销售,加大毛利来提高销售,提高苏宁电器的经营效益。
本文标题:苏宁易购促销活动策划方案(实例)范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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