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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工作计划【导读】这篇文档“审务督察工作计划”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审务督察暂行规定【第一篇】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第三条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第四条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第七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第十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六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七条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第十八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二十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第二十一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举报。第二十三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1年12月16日印发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推荐]【第二篇】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第二条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第三条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第四条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系本院正式干警;(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第八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第十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第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第十七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院党组举报。第十八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第二十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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