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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课程大纲一、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二、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三、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四、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五、所得税汇算涉及的其他问题六、如何运用纳税评估指标检测汇算清缴结果是否存在风险隐患七、清缴表后的财务分析及相关报告撰写应注意的事项第一部分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一、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关系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的关系1、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2、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3、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至少70%)财税〔2008〕117号三、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1、二者的区别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比例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计算方法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注意:1)三因素1-6月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2)三因素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3)资产不含无形资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1)分支机构的财产损失,所在地税务审核并出具证明,总机构税务审批申报扣除。2)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计算(国税函【2009】221号)3)分支机构发生汇总年度以前的亏损弥补(国税函【2010】148号)3、合并纳税企业2009年之前亏损的弥补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四、亏损的弥补1、明确亏损的内涵2、弥补的期限3、查补税款的弥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不可以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可以弥补4、汇总与合并纳税中的亏损弥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5、企业重组业务中的亏损弥补财税【2009】591)一般重组业务企业合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的,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2)特殊重组对于特殊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就意味着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也应该由合并企业承担;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五、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估价入账和扣除规定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3.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4.企业的各种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九条指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初次使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支出原则上均应该记入到固定资产原值。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税法称为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是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因此房屋建筑的装修不属于大修理的范围。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做出了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即装修的摊销年限有可能小于固定资产原值的折旧年限。七、虚拟支出的扣除1、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8〕116号2、残疾人员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70号八、申报表中具体项目编制的难点(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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