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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統計項目定義表本作業規定統計項目定義如下(一)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二)房屋毀損: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認定標準依各類(土石流、旱災、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三)房屋淹水: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四)農林漁牧業產物損失:含農作物損失、畜禽、漁產損失、林產損失等。(五)農林漁牧業設施損失:含農田及農業設施、畜禽設施損失、漁民漁業設施損失等。(六)農林漁牧業公共設施損失:含林業設備、漁業設備、水土保持、農田水利等損失。(七)自來水:含管線、機電、土建(如沉澱池、快濾池、混合池、取水口)、辦公廳舍等。(八)電力:包含受損用戶、電桿、輸配線路及其他相關設施。(九)瓦斯:包括瓦斯管線及相關設施。(十)航空:含各民用航空機場設施、跑道、建築物及其他相關設施。(十一)鐵路:含軌道、路基、橋樑、護坡、隧道、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十二)電信:包含受損用戶、電桿、機械設備、纜線、長途電路、天線及其他相關設施。(十三)道路:含坍方、路基、路面、護坡及其他相關設施。(十四)河川水利:含河堤、海堤、排水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十五)環境保護:含焚化爐、掩埋場及其他相關設施。(十六)港灣:含各商港碼頭、貨棧及其他相關設施。(十七)觀光:各風景區相關設施。(十八)醫療:包括各公私立醫療院所。(十九)救災設備:含車輛、船舶、直昇機等及其他相關設施。(二十)學校:含各縣市國中小學校教室、課桌椅及其他相關設施。(二一)死亡: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二二)失蹤: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二三)災害救助: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各類(土石流、旱災、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害救助種類大致上包括農業損失現金救助、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安遷之救助、農田、魚塭、漁商船(筏)、遊艇、舢舨之受災救助及住戶淹水之救助。(二四)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起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二五)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二六)淹水救助: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住戶。(二七)農田、漁塭救助:農田、魚塭受災致無法耕種或養殖者。(二八)漁商船(筏)、遊艇、舢舨之受災救助:漁商船(筏)、遊艇、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二九)救助金: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三十)復建金額:指因天然災害發生毀損,修復使之恢復原有功能或因此次天然災害發現原有設施無法負荷,為預防下次因天然災害發生毀損而增建所需之經費。
本文标题:统计项目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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