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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赢建立职代会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南厦门市总工会组织部编二OO八年五月目录1、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12、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5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职代会的论述………………114、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25、职代会的操作程序……………………………………………136、职代会实施细则(制度)提纲………………………………147、职工代表………………………………………………………158、职代会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程序……………………………179、职代会的组织制度……………………………………………2010、职代会的组织机构……………………………………………2211、职代会与工会…………………………………………………2412、职代会的提案工作……………………………………………2613、职代会会议的主要程序………………………………………2914、职工代表活动制度……………………………………………3015、职代会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3216、职代会与企务公开……………………………………………3617、职代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38职代会咨询、免费培训电话26610712661072厦门市总工会非公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2-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3-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事业单位商定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确定。第三十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七、《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八、《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4-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九、《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72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5-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2003年5月29日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6-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第七条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九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十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者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产生职工代表。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15%至25%(一般不少于30人),二百至五百人的可按10%至15%,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7%至10%,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5%至7%,五千人以上可按3%至5%。-7-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8-(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经经营者同意,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聘请非职工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9-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章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
本文标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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