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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
本文标题: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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