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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1章:588财务汇报局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本条例旨在就设立财务汇报局以调查上市法团的核数师及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核数师就账目审计作出的不当行为,和调查该等法团的汇报会计师及该等计划的汇报会计师就为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拟备的财务报告而作出的不当行为,以及查讯该等法团的财务报告及该等计划的财务报告没有遵从法律规定、会计方面的规定或规管性规定的事件;以及设立审计调查委员会以进行该等调查以及由该局委出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以进行该等查讯,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1、2、3、4、5、6、7、8、9(e)及(h)、10、11、13、14、15、16、17、18、19、20、22、39、51、53、54、56、60、61、65、67、68、69、70、71、72、77、78、79、80、81、82、83、84及86条及附表1、2、3、4及5}}}}2006年12月1日2006年第204号法律公告第62、63及66条}2007年4月20日2007年第27号法律公告第9(a)、(b)、(c)、(d)、(f)及(g)、12、21、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0、41、42、43、44、45、46、47、48、49、50、52、55、57、58、59、73、74、75、76及85条及附表6}}}}2007年7月16日2007年第104号法律公告第64条}2007年12月14日2007年第188号法律公告](本为2006年第18号)条:1简称L.N.188of200714/12/2007第1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财务汇报局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2条:2释义L.N.204of200601/12/2006(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上市文件”(listingdocument)—(a)就上市法团而言,指—(i)招股章程;或(ii)为《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的—(A)向公众作出让他们以某代价认购或购买该法团所发出的任何证券的要约的文件;或(B)旨在邀请公众作出以某代价认购或购买该法团所发出的任何证券的要约的文件;(b)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为有关守则或《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的—(i)向公众作出让他们以某代价取得该计划的任何权益的要约的文件;(ii)向公众作出让他们以某代价参与该计划的要约的文件;或(iii)旨在邀请公众作出以某代价取得该计划的任何权益的要约或作出以某代价参与该计划的要约的文件;“《上市规则》”(ListingRules)指在关键时间有效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4条批准的—(a)《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b)《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大股东”(substantialshareholder)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6条所指的大股东;“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指的公司;“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ofCompanies)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2)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公职人员”(publicofficer)—(a)指在特区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不论该职位属长设或临时性质;但(b)不包括—(i)只凭借身为根据某条例设立的委员会或审裁处的主席而担任该职位的人;或(ii)属《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第2条所指的司法人员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司法人员的人;“文件”(document)包括—(a)任何注册纪录册、登记册、簿册及纪录带;(b)向信息系统的任何输入或自信息系统的任何输出(不论属何形式);及(c)任何其他文件或类似的材料(不论是以机械、电子、磁力、光学、人手或其他方式制作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arketMisconductTribunal)指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51(1)条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交易结算公司”(HKEC)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名称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公司;“企业”(undertaking)包括经营某行业或业务(不论牟利与否)的不属法团的组织,亦包括法团及合伙;“有关守则”(relevantcode)指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99条为了就该条例第104条的施行提供指引而刊登或发表的守则或指引;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3“有关企业”(relevantundertaking)—(a)就上市法团而言,指是或在关键时间是符合以下说明的企业—(i)属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23解释的该法团的附属企业;或(ii)按规定须为—(A)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如此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的目的;(B)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C)《上市规则》的目的;或(D)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普遍获接纳的会计原则的目的,作为附属企业而在该法团的账目或下一份账目内交代账目及归并入其内的企业;(b)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是或在关键时间是按规定须为—(i)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如此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的目的;(ii)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iii)《上市规则》的目的;或(iv)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普遍获接纳的会计原则的目的,作为附属企业而在该计划的账目或下一份账目内交代账目及归并入其内的企业;“有关财务报告”(relevantfinancialreport)—(a)除就第5(2)及50条而言外,具有附表1第1部给予该词的涵义;(b)就第5(2)及50条而言,具有附表1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有关连人士”(relatedperson)就财务汇报局而言,指—(a)财务汇报局根据第10条雇用的人;或(b)根据第10条获委任为财务汇报局的顾问或代理人的人;“有关规定”(relevantrequirement)—(a)除就第5(2)及50条而言外,具有附表1第1部给予该词的涵义;(b)就第5(2)及50条而言,具有附表1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有关期间”(relevanttime)—(a)就对上市实体的账目审计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而言,指该实体上市或曾上市的任何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在第4条生效之前、之时或之后);(b)就由上市实体发出或代上市实体发出的上市文件而言,指自该实体组成之时起的任何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在第4条生效之前、之时或之后);(c)就上市实体的有关财务报告(指明报告除外)而言,指该实体上市或曾上市的任何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在第5条生效之前、之时或之后);“局长”(Secretary)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股份”(share)指法团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委任成员”(appointedmember)就财务汇报局而言,指根据第7(1)(c)条委任的财务汇报局成员;“招股章程”(prospectus)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指的招股章程;“法团”(corporation)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金融管理专员”(MonetaryAuthority)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1)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指明报告”(specifiedreport)—(a)就由上市法团或代上市法团发出的招股章程而言,指在《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3第II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4部指明、并根据该条例第38或342条规定须在该章程列明的任何报告;(b)就由上市实体或代上市实体发出的上市文件(招股章程除外)而言,指对下述者的利润与亏损和资产与负债以及关于下述者的其他财务数据作出、并按规定须包括在为有关守则或《上市规则》的目的而发出的上市文件内的任何报告—(i)该实体;或(ii)由该实体取得或处置的业务或企业;“指明执行机构”(specifiedenforcementagency)指—(a)香港警务处处长;(b)廉政专员;(c)香港会计师公会;(d)交易结算公司;(e)证监会;(f)公司注册处处长;(g)金融管理专员;(h)保险业监督;(i)税务局局长;(j)破产管理署署长;(k)强积金管理局;或(l)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指明当局”(specifiedauthority)—(a)指—(i)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或(ii)属国际会计师联会成员的会计团体(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但(b)不包括指明执行机构;“指明团体”(specifiedbody)指指明当局或指明执行机构;“负责人”(responsibleperson)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a)该计划的管理人;或(b)获委任为该计划的财产的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人;“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指由《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录”(record)指不论以何种方式编纂或贮存的任何数据纪录,并包括—(a)任何簿册、契据、合约、协议、凭单及收据;(b)与信息系统并用或以信息系统制作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c)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录但能够以该形式重现的任何数据;(d)载有声音或其他非视觉影像的数据以使该等声音或数据能够回放或重现(不论是否藉其他设备的辅助)的任何文件、纪录碟、纪录带、声轨或其他器件;及(e)载有视觉影像以使该等影像能够重现(不论是否藉其他设备的辅助)的任何影片(包括微缩影片)、纪录碟、录像带或其他器件;“保险业监督”(InsuranceAuthority)指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4(1)条委任的保险业监督;“相联企业”(associatedundertaking)—(a)就上市法团而言,指—(i)属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23解释的该法团的附属企业的企业;(ii)为—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5(A)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如此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的目的;(B)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C)《上市规则》的目的;或(D)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的目的,作为附属企业而在该法团的账目或下一份账目内交代账目及归并入其内(或按规定须如此交代及归并)的企业;(iii)该法团拥有权益(不论该权益是该法团直接持有或透过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法团间接持有的)的企业,而该权益已由该法团采用一般称为权益会计的方法在其账目内交代账目;或(iv)由该法团的大股东担任大股东的法团;(b)就上市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i)为—(A)在关键时间有效的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或当作是如此发出或指明的)会计执业准则的目的;(B)在关键时间有效的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C)《上市规则》的目的;或(D)根据《上市规则》容许使用的任何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的目的,作为附属企业而在该计划的账目或下一份账目内交代账目及归并入其内(或按规定须如此交代及归并)的企业;或(ii)该计划拥有权益(不论该权益是该计划直接持有或透过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法团间接持有的)的企业,而该权益已由该计划采用一般称为权益会计的方法在其账目内交代账目;“高级人员”(officer)—(a)就法团而言,指其董事、经理或秘书,或任何其他参与其管理的人;或(b)就不属法团的组织或合伙而言,指其管治团体的成员或参与该组织或合伙的管理的任何其他人;“财务汇报局”(Council)指由第6(1)条设立的财务汇报局;“破产管理署署长”(OfficialReceiver)指根据《
本文标题:财务汇报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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