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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刘竹湘-浅析新《条例》中政府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梳理刘竹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彻底分开,政府是征收与补偿唯一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行政机关有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以及国土、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这些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本文试图对政府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区分行政主体和实施环节的方式进行梳理,以便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更好地受理和审理该类行政复议案件。(能够说的清有三大主体、27个项目54个行为)。一、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复议的情形(14项):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①区政府超越职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要是由于市和区的管理权限划分造成的);②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属于非公共利益(第8条);③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9条);④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第12条第1款);⑤作出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第12条第1款);⑥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第12条第1款);⑦征收决定没有公告或没有及时公告;公告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13条第1款)。2、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①市县级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②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或公布期限少于30日;③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及时公布;④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⑤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依据:第10、第11条)3、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实施中的行为3①未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或未按办法进行补助和奖励(第17条);②未给符合住房保障的住户进行优先住房保障(第18条);③强迫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第21条);④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第21条)。4、市县级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①补偿决定不公平,即补偿项目不全(第25条);②未公告补偿决定(第26条)。5、提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决定前,先行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第13条)6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第24条)①不履行监管职责;②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7、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和处理行为(第24条)①没有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②认定结论违法;③不予补偿决定违法。8、违法授权非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市、县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根据本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确定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4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实施工作。如果市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则构成违法。9、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第6条)。10、市县级政府对举报事项不核实处理(第7条)。11、认定为新建、扩建等行为并不予补偿决定(第16条)①应当补偿而不予补偿;②不应当补偿而给予补偿。12、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27条)。13、违反先补偿后搬迁法定程序(第27条)强令先搬迁后补偿或边搬迁边补偿。14、行政强拆行为(第35条)。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如果批准或组织了行政强制拆迁,则可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必然被确认违法。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复议的情形(7项):1、调查登记行为(第15条)①房屋征收部门超出房屋征收范围调查登记;②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错误、不实的;5③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调查登记未获得重新调查登记的;④调查结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2、不履行公布分户补偿明细义务(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户职责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的行为(第16条)①不应当通知而通知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②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③通知暂停期限超过1年。4、房屋征收部门对举报事项不核实处理(第7条)。5、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27条)。6、不履行补偿协议行为可被复议(第25条第2款)。如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既然可以提起诉讼(此处应当理解为行政诉讼,因协议是行政合同),即可复议。7、违反先补偿后搬迁法定程序(第27条)强令先搬迁后补偿或边搬迁边补偿。三、其他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复议的情形(6项)1、行政监察机关不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第7条第2款)。2、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行为(第16条第2款)6①不应当停止办理而停止办理的;②应当停止办理而不停止办理的;③暂停期限超过了1年仍不办理的。3、审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第29条第2款)①不进行审计监督的;②不公布审计结果的。4、相关部门处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第24条第1款)①不予处理;②处理不当。5、对举报事项不核实处理(第7条第1款)。6、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27条)。作者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
本文标题:刘竹湘-浅析新《条例》中政府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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