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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一、法定行政机关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二、执法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3、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行政执法依据: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5.26.国务院令第407号2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8.20云政法〔2004〕150号四、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共9项)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6、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9、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种类:警告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
本文标题: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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