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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一、创建目标在2010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1年创建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二、创建内容(一)基本要求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2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二)示范创建内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三、重点工作(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具3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二)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将自愿参加创建的养殖场户直接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三)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分期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四)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五)加强监督管理。农业部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4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各省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六)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5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6附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地区创建数量(个)合计500北京10天津10河北25山西10内蒙古20辽宁20大连4吉林15黑龙江20上海10江苏20浙江(含宁波)20安徽15福建(含厦门)15江西15山东25青岛5河南25湖北20湖南20广东(含深圳)20广西15海南10重庆10四川25贵州10云南10西藏0陕西10甘肃10青海10宁夏10新疆20新疆兵团8黑龙江农垦6广东农垦27附2: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1-2月:修改完善示范创建场验收评分标准;3月: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和《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4月:召开第一期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6月:召开第二期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7-9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10月:组织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会;12月:总结示范创建工作成效。8附3: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可以验收不予验收2.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3.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4.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验收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满分得分扣分原因一、选址与布局(15分)(一)选址(6分)水源充足,通风良好得1分,供电稳定得1分。2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得2分。2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m2以上,每减少2m2扣1分。2(二)布局(9分)生活区、生产区、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各区相距50m以上,生活区与其它区未区分者扣3分,其它任意两区未分开扣1分。4生产区内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出猪台未严格隔离扣2分,任一项未区分扣1分。3净道与污道分开,不交叉。未区分扣2分,存在交叉扣1分。2二、设施与设备(35分)(一)栏舍(10分)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12m2栏舍,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m2栏舍,任一项减少0.5m2扣1分。8有独立的后备猪隔离舍,没有独立者扣1分。2(二)生产设施(16分)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2个产床,每少2个产床扣1分。8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各得1分。2种猪舍、保育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各得1分。2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得1分;储藏标识清晰得1分。2有自动饮水系统得1分,加药系统得1分。2(三)防疫设施(9分)有防疫隔离带得1分,防疫标志明显得1分。2有预防鼠害、鸟害设施各得1分。2有兽医室得2分。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得1分,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得2分。39三、管理与防疫(24分)(一)制度建设(6分)有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执行良好得3分。3有不同阶段生猪生产管理规程,不完整扣3分。3(二)人员素质(2分)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得2分。2(三)引种来源(2分)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得1分,“三证”真实完整得1分。2(四)档案管理(10分)有生产记录档案,包括配种、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肥育记录,得2分,记录保存3年以上得1分。3有防疫档案,包括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记录,得2分,记录保存3年以上得1分。3有病死猪处理档案,包括解剖、无害化处理记录,得1分,记录保存3年以上得1分。2有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各得1分。2(五)防疫管理(4分)进入生产区严格执行更衣、冲洗,执行良好,得2分。2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制定免疫计划,执行良好,得2分。2四、环保要求(20分)(一)环保设施(6分)有固定的猪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得3分。3有猪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理的大型贮粪池。得3分。3(二)废弃物管理(5分)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不排放得3分,有定期污水监测记录得2分;或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理利用,得5分。5(三)无害化处理(6分)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得3分。3病死猪采取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得2分,记录完整,得1分。3(四)环境卫生(3分)场区内卫生状况较好,垃圾集中存放,位置合理得3分。3五、生产水平(6分)(一)繁殖性能(4分)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得3分,每减少1头扣1分(查看出售、转群和出场检疫记录等)。3母猪配种受胎率80%以上得1分,低于75%不得分。1(二)生长性能(2分)达100kg日龄170天以内,每多5天扣1分。2总分100说明:各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时视质量差异酌情扣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单项内容最低分为0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各项考核指标以养殖场上年统计数据为准。验收专家签字:10奶牛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可以验收不予验收2.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3.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4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验收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满分得分扣分原因一、选址与建设(21分)(一)选址(4分)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得1分。1地势高燥,得1分;通风良好,得1分。2场址远离噪音,得1分。1(二)基础设施(6分)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并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得1分;水源稳定,得1分。2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备有发电机组),得1分。1交通便利,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得1分。1具备全混合日粮(TMR)饲喂设备,并能够在日常饲养管理中有效实施,得1分;具备TMR混合均匀度与含水量测定仪器和日常记录,得1分。2(三)场区布局(6分)在场区入口处设有人员消毒室、车辆消毒池等防疫设施,并能够有效实施,得1分。1场区有防疫隔离带,得1分;场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病畜隔离区、粪污处理区明确划分,得2分;部分分开,得1分。3犊牛舍、育成(青年)牛舍、泌乳牛舍、干奶牛舍、隔离牛舍布局合理,得2分。2(四)场区卫生(5分)场区环境整洁,得1分;场区内设有净道和污道,得1分;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得2分,没有严格分开的,扣1分;场区内空闲地面进行了硬化或者绿化,得1分。511二、设施与设备(18分)(一)牛舍(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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