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驻川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义务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第四条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十。消防任务重的仓库、文物古建筑等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救组织,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第六条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义务消防队的设立与撤销,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确定。第三章任务第十条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为;(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四)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五)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六)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标志样式由省公安厅规定。第四章器材装备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的车(泵)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组织健全,坚持训练,器材完好,发动群众充分,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在防火、灭火中贡献较大的;(二)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第十六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事迹突出的;(二)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贡献较大的。第十七条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在灭火过程中,为抢救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而壮烈牺牲,堪为楷模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烈士。第十八条义务消防队员在灭火中不服从指挥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义务消防队因扑救火灾发生的纠纷,由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四川省公安厅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05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