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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消防新规范和新规定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姜文源2013.09.26·上海(共58/105/171/185/194页)补充说明•9月下旬连续开了一些学术交流会,会上让我们作了发言,按先后顺序有:•住宅建筑采用哪种排水管材(第六届全国房地产总工年会)•编制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细水雾灭火系统选用与安装》的体会(第一届全国细水雾灭火系统学术交流会)补充说明(续)•关于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暨国防工业技术信息网交流会)•2013年建筑给水排水新技术亮点(2013建筑给排水工程师大会)•我所理解的消防新规范和新规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大会)目次•一、概况•二、消防规范简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54)•2、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3、关于《消规》的制订(141)•4、关于《炮规》的制订(155)•5、关于《泡规》的修订(164)一、概况“消防规范年”•今年可以称为“消防规范年”,可能会有11本消防规范被批准出台•这些消防规范都是前几年通过审查的,都为大家所关心•谈对消防规范的理解不妨从早些日子的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说起消防标准体系研讨会•早些年,消防界曾开过几次消防标准体系方面的研讨会,讨论消防标准体系问题,讨论的结果是:•《建规》与《高规》要合并•《喷规》与《喷施规》要合并•其他消防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要合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等)•同类型标准要合并(如: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标准体系研讨(续)•实施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理顺消防规范的体系;——减少条文之间的矛盾;——减少规范的总体数量;——减少规范内容的重复。•以方便设计、施工、验收有关人员使用(规范数量可从标准号看出《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国标已经有898本了)消防规范大范围的制订和修订•由此而出现的消防规范新动向为:•1《建规》与《高规》合并为新《建规》;•2《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3《消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4《细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5《炮规》的制订、审查与报批;•6《泡规》的出台……等。•这就是:“消防规范大范围制订和修订”说明•时间有限,我们重点讲对新《建规》的制订,《喷规》的修订,《消规》的制订的理解•我对相关规范的理解,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规范以正式文本为准•没有讲《细规》,因为刘志有个发言•没有讲《泡规》,实体试验不需要465m2二、消防规范简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容积、设置高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消防备用泵的设置…等(《高规》强调)《建规》与《高规》合并(续)•但有的条文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未予明确,应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新《建规》简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X•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X(报批稿)前言:新《建规》主要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新《建规》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住宅改为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住宅不按层数按建筑高度,原因:按建筑高度准确,按层数会有较大出入•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27m与24m之差)•其他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住宅层数相同而建筑高度不同•示例一:•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示例二:•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者相差32.1m-25.2m=6.9m250m以上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条来自原《高规》,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原因是:对建筑高度上限作出限制的原因•一、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对上限作出限制的原因(续)•二、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对上限作出限制的原因(续)•三、电源保证•一类建筑一级负荷供电,二类建筑二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四、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对250m的不同意见是这个数字不好听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名称•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有称为超高层建筑•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三类建筑:综合楼、商住楼、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新《建规》主要变化(续)•2、增加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3是《建规》难点所在,一方强调保温,节能减排,另一方强调防火安全,都有道理,较难统一,现已调整规范用语达到统一)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的章节7灭火救援设施(和给排水也有关系)7.1消防车道(原来只有这个内容)7.2救援场地和入口7.3消防电梯7.4直升机停机坪11木结构建筑有关条文示例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这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还涉及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7.3.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两支水枪的水量,3min)消防电梯要求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规范用语要求稍有放宽,632m/10.53m/s……。660m/11.0m/s838m/13.97m/s)有关条文示例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新《建规》主要变化(续)•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8消防设施的设置8.1一般规定(现为《建规》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室内消火栓系统(现为《建规》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自动灭火系统(现为《建规》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防烟和排烟设施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规定8.1.2城镇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的规定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规定消防车停靠屋面设室外消火栓系统厂房、居住区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8.1.3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条件8.1.4液体储罐(区)内设固定水冷却设施一般规定(续)8.1.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固定水冷却设施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8.1.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设置挡水措施、防淹措施8.1.9灭火器设置、轻便消防水龙配置8.1.10外墙玻璃幕墙,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8.1.11室内、外消防设施的标志设置关于系统的原则规定示例8.1.12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装置的设计和灭火器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8.2.2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8.2.3古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8.2.4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超面积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8.3自动灭火系统8.3.1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8.3.2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8.3.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淋)的规定8.3.4单、多层民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淋)的规定8.3.5固定消防炮的设置8.3.6水幕系统的设置8.3.7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续)8.3.8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涉及细水雾)8.3.9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8.3.10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8.3.11烹饪操作间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8.1.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用途•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本条规定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玻璃幕墙处室外消防设施设置要求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墙体外倾)•“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现在按5m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
本文标题:我所理解的消防新规范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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