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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是在原《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而成,已于2012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57号公告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原规范的条文、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增加了RTK平面控制测量、GPS高程测量、RTK地形测图、RTK三维水深测量、多波束测深、自动化成图和数据处理等大量的新技术应用技术规定。本规范共分11章、48节、18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修订后的规范大大提高了其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质量保证,在防止工程质量隐患,减少返工,提高效率和确保航行安全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水运工程标准宣贯培训的通知》要求,在2013年举办规范宣贯培训班,组织有关人员对规范进行系统学习,领会和掌握其具体规定,为有效地贯彻实施该规范创造有利条件。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本规范,使广大测量人员正确理解规范条文内容,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使用和把握规范的尺度,主编单位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组织规范编写组,按照部水运局技术处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水运工程标准培训教材编写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写了本教材。教材按规范的章节顺序,采用逐条重点讲解的办法,并结合应用实际和相关配套标准进行编写,可适应启发式、辅导式和互动式的培训需要。教材以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为基础,重点针对规范的条文及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误解、分歧以及容易被忽略的条文内容进行了说明,对规范条文含义没有进行引深。每章最后都附有思考题,这些题涵盖了所有重点内容,对标准自学、培训将起重要作用。大家带着这些问题去听课,会有更好的效果。对培训对象及人员分工等以下内容不再详述。第1章概述《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涉及面广、具有基础性、服务性、监督性等多重使用功能的重要技术标准,这是我国水运系统最早的一部由多个相关规测量范修订整合而成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为了使大家对这本规范的沿革历史有一个较完整的了解。现对目前国内外水运工程测量技术状况和本规范各个版本的制、修订过程及修订情况作以概略介绍。一、国际水运工程测量技术现状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测绘技术进步之快是世界测绘史上前所未有的。特别是水运工程测量(含海道测量),近年来,测量仪器、装备向高度集成、小型化发展。数据采集系统的采集密度更大、自动化水平及精度更高,并且也由过去的功能单一、体积庞大向功能高度集成和小型化发展。制图技术呈现数据采集成图一体化、表现形式三维化和数字化的趋势。多波束测深系统的小型化、集成化特点更加突出。例如康斯伯格(Kongsberg)公司的EM3002浅水多波束系统、EM710中水多波束系统等都可以安装在无人操作的遥控潜行器(ROV)和自主水下航行器(AUV)上。同时,多波束测深系统采集的数据密度和精度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由于RTK三维定位技术的应用及精度的提高,一方面,RTK三维水深测量实时三维数字化,促进了水运工程测量数据采集成图一体化。另一方面,RTK三维定位技术在水运工程施工放样中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施工测量的技术水平。在测量人员素质方面,根据测绘新技术应用的需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测量人员技术素质,都在向一线测量人员学历大本化、高端化发展。特别是我国水运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整体上讲已居于国际先进水平。二、国内外水运工程测量标准化现状从这次修订国内外调研、考察和网络查询结果可知,现行IHO《国际海道测量规范》(S-44),是国际通用的海道测量规范,主要是用于各国基础性海道测量、航道测量。规范没有对作业过程作具体的技术规定,没有大比例尺港口及航道测量技术规定内容,此标准适合于类似欧、美等国家的管理体制,而且测量内容覆盖面仅限于基础性海道测量(含基础性港口航道测量),因为这些国家的国家标准和测量主管部门对测量工作的技术要求只是原则的、宏观的。工程质量及责任监督归工程所有者,测量质量及责任监督由施工和测量单位自己负责,政府不管,政府只是进行法律监督。所以国家标准无需对具体技术工作作出过细的规定。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及《国际海道测量规范》主要是根据这样的体制形成的。而我国出于政府对国家工程建设、企事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国家工程建设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监督,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都是由这些部门组织制定和管理,因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有较明确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及质量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的测量标准同我国其他工程标准一样规定的较详细。我国的测量标准与国际基本同步,但他们没有统一的水运工程测量行业标准,他们施工测量技术规定均在工程标书中或在工程合同等工程文件中,就测量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方面,我国占优势。根据调研和技术交流相关信息,可以证明本规范中新技术应用方面的相关技术规定不但是可行的,而且具有国际适应性和国际先进性。RTK水位和RTK三维水深测量等技术规定已居于国际领先水平。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制、修订沿革情况本规范第一版本是《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简称“94版”),发布于1994年9月10日,1995年1月1日实施。该版本的制定,是源于1989年在交通部《疏浚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上,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交通部总工程师刘济舟提出,专家组一致同意,向交通部建议,将《港口工程测量规范》、《内河航道测量规范》、《沿海航道测量规范》和《疏浚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等四本测量规范进行修订、整合、制定一本《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简称“四合一”规范)。后经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局组织原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天津航道局等9各单位的专家,历时3年半的时间完成的。当时,专家们主要是考虑到这四本规范中,大量内容都是互相重复的、而且,由于测量新技术发展迅速,有的技术规定及精度要求已不能满足水运工程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和整合。“94版”经过7年的实施,根据测量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GPS全球定位系统及多波束全覆盖测深等新技术广泛应用的需要,交通部水运局又组织原天津航道局等7各单位的专家,对当时的“94版”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规范的“2001版”。于2001年9月5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四、规范修订情况这次规范修订属全面修订。该项目是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修订项目合同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原规范修定工作大纲的批复”(以下简称《工作大纲》)的要求,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领导下,由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组织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海事局等11个单位的专家,历时3年完成的。在对原规范(2001版)修订过程中,编写组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了国内外调查研究,在全国水运系统、水利及国家测绘系统的相关测量专家的支持下,对原规范进行了认真、全面地修改和完善,并对新技术应用进行了专题研究,解决了多项关键技术问题,使规范的适应性、可靠性和先进性有了较大的提高。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请大家参看附录2。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规范中的水文观测一章,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水运局关于整合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将其从本规范中分离出去,纳入正在制定的《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中。本次修订增加的章、节有:基本规定一章和高程控制测量中的“GPS高程测量”、水深测量中的“RTK三维水深测量”、施工测量中的“港区道路和堆场施工放样”、“交工测量”和各章的“内业处理”及相关附录。这里的“RTK三维水深测量”是这次修订增加的重点之一,这个名词已列为本规范新术语,在条文说明中有较详细论证。“交工测量”是指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进行最后工程交付验收的测量。过去八、九十年代之前,这种测量就是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验收所依据的“竣工测量”。随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国家海事测绘对港口航道安全监督和保证职能的加强,使得施工单位进行的最后工程交付验收测量的作用,逐步缩小为:只作为施工单位最后工程质量检查和决定工程交付验收的依据。习惯上,就把这种测量定名为“交工测量”。而“竣工测量”,则成了单指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测量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测量。本规范各项技术规定基本全面地覆盖了当今测绘新技术,填补了我国测绘标准的多项技术空白,使本规范居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另外,在修订过程中,还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还考虑了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注意留有余地。采用了“留尾巴”、“开口子”的办法,既保留和修改了有些单位尚在使用的部分传统测量技术内容,又为将来测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做出了前瞻性的原则技术规定。另外,本次修订,对于首次纳入的新技术内容,尚有部分条款是属于限制性原则条款,有待于使用中不断总结、完善。同时,由于原规范中的水文观测部分已分离出去,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包括水文观测部分,只保留了内河和沿海航道基本测量所需的水文观测的个别条款。大家可能会认为在新的《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正式发布实施之前,暂没有本行业水文观测规范可用,势必会对测量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但是,按照本规范总则的规定,还可参照其他国标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文观测技术规定执行。这正是第1.0.3条规定的意义所在。第2章总则和术语1总则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测量技术要求,提高测量质量,满足水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与运营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1条主要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作用。这次修订,将原规范“船舶安全航行”改为“营运”,因为“运营”包括了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监测、维护和船舶安全航行等内容,其中船舶安全航行只是工程运营阶段内容的其中一项。1.0.2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工程的测量。1.0.2条的修改仅仅是原条文中的“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工程测量,可参照执行”提升到了正式适用范围内。1.0.3水运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3条规定中所提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与水运工程测量有关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9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2006)、《水位观测标准》(GBJ138-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GB12320—98)、《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98)、《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200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等以及与水运工程相关的其它国家现行标准。本规范的各项技术规定,除个别水运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或在条文说明中有专门说明或论证的特殊技术规定或技术指标外,一般的技术规定和技术指标都不得低于相关国标的要求。使用中,如果对个别技术问题,采用本规范以外的或本规范虽然规定允许使用,但未作内外业的具体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时,应根据自己采用的测量设备及方法,去选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测量行为。例如:某测量单位的水运工程测量项目中包括有某某测量内容,而本标准中又无此内容的技术规定,或者只规定了原则要求,而无具体作业规定,所以,这时除执行本规范部分规定外,还应参照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它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另一方面,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国家海事测绘的有关要求,水文观测、小比例尺海事测绘(包括海道测量制图)等技术规定,分别归并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中的《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和国家其他标准或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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