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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实习工作条例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巩固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实习的目的和要求第一条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各类实习接触实际和了解社会,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际工作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1.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感性认识;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5.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第二章实习的组织领导第二条全校各类实习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归口学校教务处。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及院(系)的职责如下:1.教务处职责(1)组织制订和审核实习教学大纲;(2)汇总和审核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3)检查各教学单位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4)检查考核实习质量,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5)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2.院(系)职责(1)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规范和实习教学大纲;(2)具体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场所的联系与确定,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做出具体的实习安排;(3)建立实习队组织,选派实习队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4)负责实习前的组织动员,检查实习队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结束后及时组织实习工作总结;(5)检查考核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院(系)内实习经验交流会;(6)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7)组织教师开展实习内容、方式、方法的改革与研究。第三章实习计划和实习安排第三条各院(系)要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第四条各院(系)应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各专业学生实习应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五条实习安排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依据。各院(系)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做好实习安排,并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教务处。实习安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2.实习的内容和检查方法;3.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4.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5.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六条为提高实习效果,各院(系)应组织有关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指导学生实习。第四章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第七条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在实习单位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便于实习安排;2.生产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支持和重视;3.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第八条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生产实习的尝试。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第九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了解实习点的基本情况、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刚毕业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院(系)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可提前到实习点准备。第十条指导教师的职责1.提前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和学生实习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习安排,并做好劳保、工具和经费等实习相关准备。2.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安排的要求,安排、落实各项实习工作,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3.在实习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5.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违纪问题。6.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可根据实习单位的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和评定工作。8.实习结束后1周内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学院(系)汇报。第六章对学生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各点:1.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和实习小组的领导。2.必须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安排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在实践中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3.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4.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窜岗。有事或因病(凭医生证明)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5.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不得去江、河、湖、海中游泳。6.遵守实习单位和实习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七章分散实习的管理第十二条分散实习是由院(系)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分散到相关单位进行实习的一种实习方式。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对进行分散式实习的学生,学校实行目标管理。各院(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详细的实习要求和具体的实习成绩考核办法,有条件的可委托实习单位代为管理。分散实习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实习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实习指导教师应把实习大纲和实习基本要求发给学生,学生利用假期就近联系实习地点,开学后将联系结果报告指导教师。2.如果条件允许,指导教师按学生的联系结果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每组尽可能不少于三人)并指定组长(副组长);对于自己联系有困难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负责在本地(市内)联系实习单位。3.必要时,指导教师应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4.在实习期间,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进度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收获、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实习及体会写好实习报告。5.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上、下班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6.实习结束前,学生应对本次实习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写学生实习成绩考核鉴定表,并请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在鉴定表中出据实事求是的实习鉴定。第八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三条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类型的不同,各院(系)在组织各类实习时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操作水平等。第十四条按实习大纲要求,集中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第十五条分散实习的考核1.分散实习注重目标管理,因此,考核工作必须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原则上分散实习的考核工作应在实习回校后立即进行。2.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鉴定方可参加考核。3.考核小组应由实习指导教师、系(教研室)负责人、辅导员及学院(系)负责人等组成;考核可采用实习答辩的形式进行,每位学生实习答辩以15分钟为宜。除实习答辩外,各院(系)根据需要还可增加笔试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第十七条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累计超过四分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实习期间,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因实习成绩不及格而补做实习所用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第九章实习工作总结第十八条实习结束后,各实习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如实填报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将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第十九条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长江大学实习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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