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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公司效益,根据《标准化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内容、标准化实施等规定和办法。第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在近期内建立起公司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技术和营销活动的技术基础。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由标准化计量管理室(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室)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设立兼职标准化员,其业务工作受标准化管理室领导,兼职标准化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标准化管理室职责:(详见标准化计量管理室部门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二)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组织系统。(三)承担或指导企业标准文件的拟订和报批工作。(四)管理公司标准化技术文件。(五)协助培训部对专(兼)职标准化员进行培训。(六)承担标准化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第六条专(兼)职标准化员的职责是:(一)在标准化管理室指导下,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二)在本部门内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2(三)承担或协助本部门负责的标准文件的拟订、报送初审工作。(四)监督本部门实施有关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标准化管理室汇报。(五)收集本部门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负责提出本部门修改、增定标准文件的报告。(六)积极接受标准化培训,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第七条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岗位)图示:第三章技术标准内容第八条技术标准建立的途径与目标: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信息,采用或制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分别拟订标准文本草案,最终由标准化管理室规范文本,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九条技术标准的构成:以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标准为主体,同时包括安全、卫生、能源、环保、定额等技术标准。具体构成见下图:营销技术标准技术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原料检验标准工艺技术标准半成品技术标准设备技术标准定额技术标准计量器具技术标准现场环境技术标准包装材料类技术标准公用设施、能源技术标准包装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标准标识、搬运、贮存技术标准第十条产品标准:公司登记采用轻工业部技术标准“QB1505—92香精香料”作为组织公司生产、检验及销售各种产品的依据。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一条生产用原料标准:对每种原料都编出相应的原料验收标准,用于验收、使用与存贮。第十二条生产用半成品(料)标准:每种反应香基都编出半成品标准,用于验产品技术总监(总监)标准化计量管理室(主管)各有关部门兼职标准化员3收、投料或转序。第十三条检测的通用方法(标准):对不同试样测定相同项目,尽量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方法。第十四条生产工艺类标准:是规范生产工艺的文件,每种生产工艺都应制定标准指导生产过程。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质量标准:涉及每种包装材料、器具及使用要求、标识、包装质量要求系列文件,是确保产品外部质量形象的保证。第十六条公司要适时制定营销、售后服务、生产现场—环境以及安全技术、能源、定额等内部使用技术标准,以便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信誉。第四章产品标准登记与审验第十七条凡符合“QB1505—92”涵盖范围内的产品已作了登记;凡属生产超出涵盖范围的产品,应增补企业产品标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在企业内外执行,是强制性标准。第十八条国家规定登记和审验周期是:登记二年,审验三年。第五章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第十九条产品标准制定(增补)程序:(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文件。为使标准编制得以进行,由技术部提供:产品项目指标、与国内外同样产品项目指标对比资料、型式—出厂检验项目、验收方法、存放、包装条件与要求、保质期等。由质量管理部提供检测方法(包括特殊要求的取样方法)、判定方法、反映方法准确性的试验数据一套(包括标准偏差)等资料。(二)讨论—审定:在技术总监指导下,由标准化管理室、质量管理部、技术部组成讨论—审定小组,讨论后定稿。(三)批准实施:由标准化管理室整理出报批稿,上报技术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条生产原料验收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由质量管理部、4采购部提供技术资料。(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三)批准实施:由标准化管理室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半成品(料)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由质量管理部、技术部提供技术资料。(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三)批准实施:按第二十条第三款执行。第二十二条检测的通用方法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标准起草:由质量管理部起草,要求根据公司情况和国内外发展水平,尽量采用公认的、先进的、准确的检测方法,尤其是国标、行标已确定的通用方法。(二)讨论—审定:由质量管理部、标准化管理室讨论定稿。(三)批准实施:由质量管理部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三条生产工艺类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标准起草:技术部工艺室起草,标准化管理室从规范性上给予指导。(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三)批准实施:由工艺室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四条包装材料、包装质量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规范产品外包装标识的系列标准,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一)标准起草:由质量管理部、市场部起草,由采购部、技术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标准化管理室协助。(二)讨论—审定:在技术总监指导下,由质量管理部、市场部、采购部、标准化管理室、技术部组成审定小组讨论定稿。(三)批准实施:由质量管理部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五条其它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制定程序视具体内容参照本章相应的制定程序执行。第六章标准使用管理与修改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开发的产品(包括按新项目指标改进的已有产品),如超出“QB51505—92”涵盖范围,制定标准按第十九条执行。但两种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由研制者提出。第二十七条新产品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保证在产品批量投入市场前,产品标准实施于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过程中。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允许无标准的产品生产;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原料、半成品投料和转序;不允许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制品出厂销售。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备案后,有关部门方可放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现行产品企业标准。(一)企业所登记采用的行标进行修改时;(二)企业产品项目指标普遍不适合市场需求,不适合程度不低于该产品销量的1/2时;(三)企业产品质量有突破性改进,需要用新的项目指标表示产品这种质量特征时;(四)国家或行业对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有新的要求时。第三十条修改程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申请,报标准化管理室列入计划,经技术总监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标准文件起草、讨论—审定、批准实施按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增补、修改,参照第五章相应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第三十一条新标准实施之前,以公司名义发文公告:原标准作废、停用、收回时间,新标准实施时间。必要时办理新标准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个别产品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特殊项目指标,只是对特定用户交货、验货的依据,不列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情况。公司不允许双重标准对外同时运行。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制订、登记备案性的产品标准,其费用摊入该产品成本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除生产工艺标准外,本制度中确定的标准,由质量管理部监督实施,前者由技术部工艺室监督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标准化管理室制定和解释,其中涉及技术性内容时,视具体情况由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或其它职能部门解释。6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报技术总监审定,由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凡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章制度和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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