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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122-91面粉厂卫生规范Hygienicspecificationsofflourmillingfact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1992-03-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面粉厂的原料、设计与设施、管理、操作人员、加工工艺、成品贮藏与运输的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小麦或杂粮为原料,加工小麦粉或杂粮粉的工厂。2术语2.1杂粮粉:用玉米、高梁、豆类等原粮加工而成的食用粉。2.2回机物:指加工过程中的掉料、拔出物等不合格品。3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3.1采购采购的原粮应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3.2运输3.2.1用于包装、盛放原粮的包装袋、容器必须无毒、干燥、洁净。3.2.2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不得将有毒、有害、被污染的物品与原粮混装、混运,防止原粮被污染。3.3贮藏3.3.1原粮应贮藏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的仓库内。3.3.2原粮露天存放时,场地必须干燥、高于地面,并应有防雨和防止原粮霉变的措施。4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选址面粉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4.2厂区和道路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4.3厂房与设施4.3.1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环保和食品卫生要求合理布局。4.3.2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4.3.3厂房内必须设有防蝇、防鼠、防灰尘设施。4.3.4锅炉房应设在全年主风向下侧,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气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储煤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4.4厂内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4.5厂区厕所应远离生产车间,必须有防止蚊蝇及其他害虫孳生的措施;厂区内不得设置露天式厕所。4.6制粉车间4.6.1地面:应平整、光洁,具有防潮性能。4.6.2内墙及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4.6.3门窗:应紧密,并具有防蝇、防鼠措施。4.6.4通风:车间内必须通风、散热良好。4.6.5厕所:平房式生产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楼层式生产车间内的厕所便池应为水冲式、厕所内必须有洗手设施。4.6.6更衣室4.6.6.1更衣室应靠近生产车间,从更衣室进入生产操作间不得经过任何污染源。4.6.6.2更衣室内应按操作工人的人数,配备更衣柜(箱)。5工厂的卫生管理5.1措施5.1.1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5.1.2工厂必须设置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职工执行本规范。5.2维护保养厂房、设备、工器具、排水系统及其他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检修。5.3生产车间卫生5.3.1车间地面和设备表面必须保持清洁。5.3.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水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5.3.3应定期清理机械设备和其他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5.3.4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粉尘外扬。5.3.5采用湿法清理工艺时,应有直通沉淀池的污水排放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5.4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5.5厂区内的垃圾应集中存放在适当地点,定期清理出厂。垃圾存放处应随时消毒,不得孳生害虫。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6.1卫生教育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及本规范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实现卫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6.2健康检查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6.3健康要求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制粉工作。6.4个人卫生6.4.1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6.4.2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带入生产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6.4.3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6.5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7加工工艺的卫生7.1原粮清理7.1.1入磨原料必须经过筛、打、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7.1.2风网系统的设备、除尘器、风机、管道应合理组合,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吸风效果良好。7.2制粉7.2.1制粉车间必须配备粉尘过滤设备,防止车间内粉尘超标。7.2.2制粉车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立方米,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立方米。7.2.3小麦粉和杂粮粉输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7.3包装7.3.1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7.3.2打包间的落地粉不得直接包装出厂。7.3.3凡出厂产品必须附有工厂签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应使用无毒材质制成。7.4物料回机7.4.1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小麦粉或杂粮粉应回机。7.4.2未被污染的落地粉、半成品物料可以回机。7.4.3待回机物应与成品或污染源隔离存放,并应有明显标志,妥善保管。7.4.4回机物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7.4.5制粉车间、打包间或成品库内清扫的土面不得回机。7.4.6凡含有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有效清除的污染物的成品、半成品、再制品或复制品不得回机。8成品储藏、运输的卫生8.1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内。地面须设铺垫物。面垛离墙3cm。储存时间较长时,面垛不得超过15层。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合格产品禁止入成品库。8.2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9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9.1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9.2检验机构应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应具备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9.3化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化验。9.4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本文标题:GB 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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