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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范文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范文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120xx年,在县政法委、司法局、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狠抓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报表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我乡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驻村指导员民情分析会议,对各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包案领导,调处。今年以来,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145起,乡成功调解12起,村级成功调解130起,调解成功率为98%。对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逐一制定解决方案,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此类问题发生在基层,处置在基层,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基层。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20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积极督促各村通过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每村宣传选举法三次,宣传环境保护法120次,出动车辆在西五村进行宣传,张帖反邪教宣传画60张,喷涂公路沿线邪教标语20多条。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乡普法验收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乡19个村与法律顾问签定协议,给聘请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工作。我乡社区矫正人员23人,司法所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控他们的行迹,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我乡有刑释解教人员74人,8月份在全乡开展一次对刑满释放人员摸排清查活动。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防止给社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村有专职的信息报送员,密切关注收集刑释解教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发现不良情况及时上报乡安置办公室。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一)、加强缉枪治爆和打黑除恶专项工作。1、成立组织。乡党委、政府成立由书记李洪伟为组长,副书记庞瑞仓、派出所长耿玉鹏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1、7月2日召开各村书记、治保主任会议,并与村两委签定责任书。2、各重点路口、村庄共悬挂条幅32幅、标语20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出动宣传车28车次进行宣传。3、利用集市组织专人进行宣传3次,使群众随时随地可以看到举报奖励内容,知道举报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营造声势贯穿行动始终。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严格落实一事一奖,一案一奖,按照3000—30000元的奖励幅度,及时兑现奖励,鼓舞群众,取信于民。3、深入细致清查,收缴枪爆物品。1、组织集中清查。今年7月10日在全乡开展一次地毯式集中排查行动,全面收缴流失民间的枪爆物品。目前共收缴枪7支,军用子弹16发。2、加大了政策和法律宣传,动员全乡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枪爆物品,并积极提供案件线索。针对重点场所、部位,开展反复查、查反复的工作方法,确保不发生问题。3、今年8月,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在全乡19个村逐户签订《书》,共计7050户,本人与家人愿意遵守,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书一式三份,乡政府、派出所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人持有。(二)、7月,经,乡、村、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对xx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xx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2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责救助。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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