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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满足各区域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疾病防控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医院管理、中西医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代表区域顶尖水平,进一步提升区域间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与国家医学中心以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构建高水平医院网络,共同带动我国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组织管理架构、各方职责2与国家医学中心保持一致,参见《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至第十条。其中,工作专班、技术专班和专家组的人员组成与国家医学中心相关专班、专家组相同。第三章设置流程第五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包括制定规划和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提请审议和设置等步骤。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医疗资源分布现状和跨省异地就医情况,围绕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按照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要求编制规划。第七条各专业类别的设置标准起草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专家组起草,实行专家组负责制。起草设置标准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条件和医、教、研、防、管6方面内容,核心要求与国家医学中心设置标准保持一致,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附件与国家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附件相同。第八条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医院材料进行核实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本辖区内符合标准的申报医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方案,并通过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3医疗中心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报医院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三级甲等医院;符合相应类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相应类别临床诊疗水平区域领先;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位居前列;临床研究和转化能力突出;学科带头人和人才团队优势明显;能够为落实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自觉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考核评价。每个省份在同一类别只可申报一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联合申报的主体医院原则上不超过2家。每家医院原则上不能作为3个以上(不含3个)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本省份已申报国家医学中心的类别,不得申报同一类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工作程序与国家医学中心申报材料评估程序保持一致。其中,综合评估按照符合规划、达标择优的原则确定候选医院,达标是指得分率在90%及以上,择优是指综合考虑得分情况、战略布局、委省共建协议落实情况、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取得成效等因素,分别从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中选择达标且得分率排名高的作为候选医院。第十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名单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设置。4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隶属关系不变,鼓励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根据国家战略、患者跨区域就医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建立资源整合共享、重大疾病协同攻关和高效运行管理等机制。5第十二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行主体医院党委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内部架构参照《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三条同一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与国家医学中心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与工作内容参照《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十四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名义对外发表重要数据文章、接受采访、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等。每年底形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体医院签章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鼓励通过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与城市医疗集团建立协作关系等方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不得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名义设立分中心、分支机构,一经发现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已设立的应当立即整改。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设置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十六条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估、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第十七条考核内容围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六个方面6的职责和运行管理情况,形成以重大疾病诊疗能力、先进技术开展情况、学科带头人培养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区域带动情况、患者跨区域和跨省就医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等。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连续两年优秀的,第三年可免予考核。第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专家组管理与《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国家**(类别)区域医疗中心(区域)”。英文名称为“NationalRegionalCenterfor**”。第二十二条医院未正式设置成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前,不得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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