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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X章食物业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X章食物业规例的主要内容。(b)(由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废除)(c)身为于食物业运作中在食物室或在端送食物的房间内工作的人或身为处理未加掩盖的食物的人,而─(i)没有遵从根据第24(2)条提出的规定接受身体检验;或(ii)没有按该款条文所载的规定终止在任何食物业内工作或终止参与任何食物业,即属犯罪。(2)如第15、16或27条的任何条文遭违反,则与违反该条文有关的食物业的持牌人即属犯罪。(3)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如下,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如下─(1999年第78号第7条)(a)如属第29、30(1)、30A或31(1)条所订罪行,则第5级罚款,监禁6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900;(1995年第45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5号法律公告)(aa)如属第30(1A)、(1C)、(1E)或(1G)、30B或30C(1)条所订罪行,则第4级罚款;(2001年第265号法律公告)(b)如属第(1)或(2)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罪行或第5(5)条所订罪行,则第3级罚款,监禁3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300。(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9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第132X章第36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X章第37条对现行牌照的持有人所作的过渡性安排(1)就符合以下描述的牌照的持有人而言,《修订规例》内的修订,自指明日期(而并非较早时间)起方始适用─(a)根据第31条而就新鲜粮食店批出的;及(b)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及在指明日期当日均属有效的。(2)就根据第31条就新鲜粮食店批出并符合以下描述的牌照的持有人而言,《修订规例》内的修订,并不适用─(a)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及当日均属有效的;但(b)在指明日期当日或之前停止有效的。(3)在本条中─“生效日期”(commencementdate)指《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指明日期”(specifieddate)指自生效日期当日开始起计的60日期间届满的翌日;(2001年第264号法律公告)“《修订规例》”(AmendmentRegulation)指《2001年食物业(修订)规例》(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第132X章附表1禁售的食物[第29条]项食物类别1.以下中国菜式─鱼生。2.并非在政府屠房或在署长所批准的屠房内屠宰的动物的新鲜、冷冻或冷藏肉,但如该等肉类是按照《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合法地输入香港,则属例外。(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3在违反本规例第28条的情况下所采集的介贝类水产动物。(1999年第78号第7条)(1972年第78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第132X章附表2限制出售的食物[第30条]项食物类别1.新鲜、冷冻或冷藏肉类,但不包括附表1所指明的肉类(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2.新鲜、冷冻或冷藏野味(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3.鲜鱼、冷冻鱼、冷藏鱼或活鱼,但不包括鱼塘的活鱼(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4.(a)活的水禽,但不包括家禽饲养场内或批发市场内的活的水禽(b)其他活的家禽,但不包括家禽饲养场内或批发市场内的活的家禽(c)新鲜家禽屠体、冷冻家禽屠体或冷藏家禽屠体(1998年第17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5.新鲜、冷冻或冷藏介贝类水产动物,但不包括附表1所指明的介贝类水产动物(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6.进口的熟肉或干肉,或经其他方法处理或配制的进口肉类7.进口的肠或配制成肠衣的任何动物的其他部分8.进口的肉馅饼、香肠或其他经配制或制造而含有非肥肉的任何肉类、熟肉或干肉的食品9.奶类或奶类饮品,即《奶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对其适用的奶类或奶类饮品,但根据该规例第4(2)条批准的消毒奶类或奶类饮品除外(1999年第78号第7条)10.(a)软雪糕(b)其他冰冻甜点11.凉茶12.非瓶装饮料13.烧味或卤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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