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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实施方案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镇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实施方案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1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3〕13号)、《关于进一步抓好2015年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宜统筹〔2015〕2号),结合当前玉溪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1、严格遵守村庄规划。在审批建房前做好现场勘查,对照村庄规划选址,凡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申请一律不批,做到“依规审批”“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强化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村庄规划确实与农村建房现实不相符以及旧房杂房未纳入规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适当调整绘制,按照原有程序审批备案。2.严格统一建筑样式。在农村一定区域范围统一建筑样式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内在要求。同一个村庄必须按照统一占地面积、统一房屋朝向、统一外形样式、统一外墙屋顶颜色建房,确保新建房屋内部设计科学、外形样式统一,彰显地方建筑特色。如对原来选定图集有异议的,可以在市里制定的图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图集样式按照原来程序审批备案。3.严格审批过程管理。“四到场”制度是落实规范审批的有效保证。认真落实“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制度,强化全程管理和完善记录档案,绝不允许先动工后审批,严禁“有规不依、有图不按、批小建大、批此建彼、未批先建、先建后批”现象的发生,确保新批新建的每一栋房子都是示范户。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超计划审批占农用地建房。4.推行新建房屋施工公示制度。新建房屋均要在醒目位置贴挂施工告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建设地点、建造户型及层高、占地面积、批准单位、批准时间、有效期限、放样定位责任人、建筑工匠姓名及证号、监管人员和监督电话等。5.全面实施村民建房网络化管理。在已经完成农村现有房屋实名登记和基础数据录入的基础上,各管理人员要钻研业务,熟练操作网络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新增录入、统计上报、证照打印、巡查监管的微机常态化,不断开发新的使用程序,努力提高网络化管理系统的使用率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科学化水平。6.强化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按照宜统筹〔2014〕1号文件要求及工作实际,要积极与县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在年内完成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任务,使每个行政村有2名以上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要搞好农村现有建筑工匠的调查摸底、推荐培训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健全进退、奖罚等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逐步实现村镇建筑工匠持证施工建房,有效发挥其法规宣传员、图集推介员、建设技术员、建房协管员的作用。二、进一步规范建房管理规范村民建房示范点的建设,既是为农民群众就近提供可学、可看的建房模式,引导规范建房;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面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小康新村。三、进一步强化巡查监管巡查监管是确保农村建房有序管理的根本保证。各村委会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注重强化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分片包干负责制和“谁巡查,谁负责”的责任制相结合,真正把巡查工作抓实抓好,使农村每一栋新建房屋都得到有效监管。1.强化驻村干部、村干部的“一岗双责”。驻村干部、村干部要把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作为驻村联组的日常工作,将其列为重要的工作任务,随时随地注意发现未批先建、批后乱建的苗头,敢于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乡镇主管领导,实行无缝对接。该项工作将纳入驻村干部、村干部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评先评奖、工资绩效相挂钩。2.搞好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搞好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违建抢建乱建行为,有效地予以制止、纠正,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化。在巡查中发现以下建房行为,视情况不同予以分类处理:①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满两周年未建房的,宣布许可证作废,责令其立即停止建房行为,应重新申请审批。②对持有未满两年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房,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停止建房行为,补办规划许可证后再建房;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宣布建设用地许可证作废,责令其立即停止建房行为,应重新选址申请审批建房。③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建房行为,一律责令停止违法建房行为;对符合村庄规划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过依法批准获得“两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兴建;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④对于经批准获得“两许可证”而不按照审批要求建房的,责令进行纠正;对不按规定纠正或无法纠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4.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历史性违章建筑的整治处理,既是为了美化乡村,也有利于教育群众。按照宜统筹〔2014〕2号文件要求,2013年10月以来新增的农村建房按照各村选定的图集模式完成外装修的整治。同时,切实加大打非拆违力度,对2013年10月以来在基本农田上的违建房屋应拆尽拆,以严厉的执法氛围助推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化。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密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1.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组织领导,提高领导小组规格,及时协调处置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2.落实工作责任。务必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坚持“一门受理”“一站办结”,严禁违规收费、搭车收费。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建房管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村支部、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站和村级主要负责人、乡镇国土员是具体责任人。要将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扎实抓、长期抓、持续抓。3.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镇党委将进一步强化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在农村党支部分类定级的考核,对凡是辖区内经各级巡查发现有1例以上“未批先建”现象的村,该村支部当年不得评为一类或红旗支部。将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较多,特别是抢建违建现象突出的村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该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村领导、管理人员,给予奖励。4.加大奖惩力度。规范村民建房管理需要按规划选址、按图集建设,是一项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面貌的新举措,必须有示范来引领。尤其是空心村改造类型的示范点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建房刚性需求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值得全面推广和大力扶持。具体措施如下:①对符合要求的新申请的村民建房除按指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另收取5000元押金,然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在村民房屋建成规定式样并验收合格后予以退回押金,如不能建成规定式样或不能通过验收的,予以没收押金用于房屋整改并收回上述两证。②对各集中建房示范点按宜办发〔2013〕13号文件获得的县财政奖补资金(补助资金可进行打捆补助,避免重复安排资金),建房理事会可征得建房户同意后集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③对按照统一样式建设的示范户奖励一个危房改造指标,提高村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2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审批原则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二、审批条件1.符合新市镇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迹等建房申请,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2.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建新必拆旧,否则不得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3.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等)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4.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四、引导建设1.引导农村居民到中心村建房,大力推行跨村聚集。2.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提供《新市镇村居标准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选择。3.每个村庄的中心村及有条件的保留点的房屋户型风格、外立面应基本一致。五、审批程序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权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2.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的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数、原有住房面积、建房类型、有无权属纠纷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德清县农村建房用地呈报表》,报我镇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3.我镇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新市分局、国土防控队、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对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当场予以答复并退回相关资料;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步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提出初步意见递交新市镇建房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六、批后监管1.宅基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批准建房户名单。建房户在领取《德清县农村建房用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协议要求拆除旧房后,由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新市分局和村民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建房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竣工验收后由国土资源新市分局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证。2.加强辖区内具体执法监察工作,并建立由农办、村镇建设办、国土资源新市分局、国土防控队等人员组成的联合审查执法队伍,审查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村建房违法行为,切实改变农村建房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对不按规定建房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拆除。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地(建房)、建新不拆旧、非法买卖等违法违规农村住房,国土资源新市分局不得发放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七、相关责任1.农民建房户责任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按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予以处罚。2.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新市分局责任镇村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新市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审批关,并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行政村责任各行政村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建房的监管,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知情不报,违规签署意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八、本实施方案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合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镇
本文标题:关于镇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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