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劳动管理标准(试行)
制度名称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制度文件编号本制度共38页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公司活力,推动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1.2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范围内的劳动者均按本标准执行。1.3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1.4公司劳动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岗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应聘上岗人员全部实行合同制。第二章依法建立劳动关系2.1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2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2.3招收新员工。本着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素质为宗旨,精简高效为原则。2.3.1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采用供需见面方式从各高校上选择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从社会上招聘有多年工作经验和专长的人才时,采用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2.3.2普通工。一般采用面向社会劳动力市场招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本企业下岗、待岗人员上岗。2.4公司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作为合同制员工:2.4.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4.2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2.4.3已被公司开除的人员。2.4.4受公司处分而自动离职未满三年者。2.5公司用人只通过公开招聘。禁止通过其它非公开渠道,照顾公司领导或职工的子女、亲属或相关友人、领导介绍任何人进公司工作。2.6公司下属单位不得自行招工。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3.1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3.1.1《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3.1.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解除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3.1.3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3.2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3.2.1所有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三十天后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给予经济补偿金。3.2.2本标准所涉及的公司工作年限,均包括原在南昌硬质合金厂的工作年限。3.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3.3.1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生产工作需要及员工情况决定。3.3.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合同期限、长期合同期限、无固定合同期限三种。3.3.3对新招收的员工,视不同情况确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每位新招收的员工只试用一次。3.3.4以下情形适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2)公司招聘的学士学位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3)公司特殊生产岗位的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4)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员工,劳动合同期为五年;(5)本公司工作未满五年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一年;(6)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7)执行议付工资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3.3.5以下情形适用签订长期劳动合同:(1)主任科员以上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定向培训的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3.3.6以下情形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2)劳动者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4)转业、复员军人初次参加工作的员工。3.3.7员工同时适合于两个合同期限的,根据公司建议及本人自愿选择一种合同期限。3.4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3.4.1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前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3.4.2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的各类员工均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3.4.3由本公司出资参加脱产学习、定向培训而离开原岗位的员工,还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5劳动合同的延长、变更及解除3.5.1劳动合同到期三十天内,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合同。3.5.2经公司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免责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偷盗、破坏公司财产,在生产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斗殴,严重违反共公道德等行为,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的或受公司警告处分三次、记过处分二次或记大过处分一次者。(5)仲裁机关依法裁决终止劳动合同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南昌市劳动签委员会确认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或支援边疆的;(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5.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给予一定赔偿:(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2)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岗位消失后的待岗人员,经培训安排相应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未能竞争上岗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5.5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可采取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的两种方式;单方解除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属3.7.9条规定情形的按3.7.9条规定执行。协商解除的也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同意后,30日内办理完在手业务和移交手续,如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致使移交手续在30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3.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4)、(5)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补缴社会统筹保险金:(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3.5.7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退休、辞职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3.6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3.6.1员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管理标准》及公司有关工资和考核标准执行。3.6.2员工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3.6.3员工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享受本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福利待遇。3.6.4对于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3.6.5员工在职期间享有培训的权利。公司将采取转岗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3.6.6公司和员工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金及住房公积金。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6.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间按照劳动部制定颁发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其医疗期满后关于劳动合同的办理参照本细则第3.7.4条有关规定执行。3.6.8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3.7经济补偿及赔偿3.7.1公司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3.7.2员工在正常的劳动情况下,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3.7.3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补偿办法;(1)因公司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800元计发。本标准第3.5.2条所列情形除外。(2)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800元计发。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个人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单方申请辞职的,经公司批准,终止其劳动关系。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800元计发。(4)由于员工原因,未经公司同意,单方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并根据本标准第3.7.9条规定交违约金和培训费。3.7.4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按3.7.3条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应发给不低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应发给不低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南昌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3.7.5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岗位消失后的待岗人员,经培训安排相应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未能在规定的培训期内竞争上岗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其在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第3.7.3条规定分别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3.7.6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可参照3.7.3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3.7.7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能裁减的人员外),按被裁减人员在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第3.7.3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3.7.8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九十天内,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7.9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1)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违约金。(2)公司直接招收录用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中专毕业生,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年按3000-8000元不等计算交纳违约金。研究生毕业为8000元,本科毕业为5000元,大专毕业生每年
本文标题:劳动管理标准(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864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