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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11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1)法人基础信息库的确立给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带来的挑战。国家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法人库的确立,此项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高,进度较为缓慢,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代码在法人库中的定位、流程、系统建设和协调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保证法人库建设的正常进行,要代码介入到国家电子政务中去只能是纸上谈兵,只有极大力度把各项繁杂、细致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有可能使得代码事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新的进展和突破。2)提高代码的赋码率来满足应用部门的需求。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因历史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的原因受到一定的局限,这是由于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各种经济活动不断的涌现,从而也致使了代码赋码不全的问题出现,制约着代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要拓宽赋码范围,提高赋码率,不仅是代码工作及时为各应用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基础信息,也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且努力认真的落实。3)是立法问题。代码事业在发展中一直不断面临种种挑战,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工程建设仍然举步维艰、进展迟缓,最关键、最核心的原因就是组织机构代码至今尚未立法。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部门间利益矛盾难以协调也就成了必然。事实上,随着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确立,相关部委和专家对代码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对其重要性也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对代码还没能立法也感到困惑。为此代码中心一直在坚定信心地全方位努力,将这一很有希望的事情抓紧抓好。2代码工作必须努力奋斗的几个方面1)加快法人单位基础的信息库建设的进程。代码工作的生命线在于能否在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中担当重要角色,如果代码工作被国家的信息化工作边缘化,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不进则退,我们没有更多的考虑和徘徊余地。因此,我们将承受更繁重的工作,更艰巨的任务,在紧迫的时间里,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加强于国信办、编办、工商、税务、民政和统计等部门的协调,在代码工作基础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求大同存小异,把法人库建设的进程推向实质性阶段;②利用专家组等各方力量,进一步做好方案的论证及完善工作,使其既能满足国家电子政务的需求,又能满足代码事业的长久发展;③做好法人库方案实施计划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做好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抓好基础建设、技术装备的配置、软件的开发与系统管理;④做好各级代码管理机构法人库建设的指导与落实,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实现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动态化实时管理的关键要素,形成更加完善的法人单位基础分信息库的动态采集维护管理系统;⑤代码中心要尽快完成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完成计算机房的扩建与改造;⑥加强对代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地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地培训,切实为法人库的建设、应用和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2)加强代码立法工作。组织机构代码立法仍是今年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一件只能抓紧不能放松的工作。目前,已有近90%的代码管理机构都有地方法规可依,这为国家代码立法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因为这是一件大有希望的事,所以必须努力去做,早一天出台,我们的工作就早一天步入法制化正轨,法人库的建设就会早日做成,代码就能早日在国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中站稳脚跟。3)提高代码库数据质量。应用是代码的生命,而推动代码应用的关键是数据质量。我们讲提高数据质量,不仅是几个应用部门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国家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对基础信息的需求,是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代码在法人库中的定位向我们提出了挑战,而挑战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质量是否能经得起考验,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法人库建成后,代码数据与多个部门的数据可能共置于一个平台,使其更具透明度与可比性,这种资源整合的结果终究会以优质而胜出,以劣质而淘汰,可见代码的数据质量是代码事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此,对代码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4)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的力度。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能够得以不断发展,推广应用是生命。法人库建设进程给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了更艰巨的任务。今年,代码中心一方面要努力抓好法人库建设中与各参与部门的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代码在银行、外汇、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和质检部门的应用,尤其是要通过与银行和外汇部门的数据核对,核查清理问题数据和沉淀数据。各地方代码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国家代码中心做好清查工作,以提高代码数据库信息的整体质量,为各应用部门提供满意的服务。5)完善个体户赋码。完善个体赋码,是代码在国家经济实现金融监管、税源监控应用中的一个重要需求,也是代码拓展自身事业,适应更广泛的应用一个重要环节。今年3月11日总局下发了《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在向个体户赋码中的法律依据、颁证原则和有关注意事项都做了规定,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既保证赋码的合法性,又要保证应用部门的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个体工商户赋码牵涉的问题较多,政策性又很强,做好了对代码的应用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与推动。因此必须注重二个方面:一是严格政策,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一定要赋,否则不赋;二是实施代码区段单独管理,杜绝码段混用和重错码现象发生。6)加大培训力度。国家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给代码工作不断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促使代码工作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包括政策性、技术性、管理性等等。变化是客观存在,只有适应变化才能进步,怎样适应?最根本的还是靠人,没有一批能够适应变化的人,代码工作就没办法做好,几年来不管代码中心还是各地代码管理机构在培训上都做了很多工作,但仍不能满足代码工作的发展要求,代码工作有些问题的产生,就是因为人员素质没能达到要求而产生的,所以,人员加强培养工作一定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3结语国家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给代码工作不断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促使代码工作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包括政策性、技术性、管理性等等。变化是客观存在,只有适应变化才能进步,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变化的人,各地代码管理工作才能获得良好的成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2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第十五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第十八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第十九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第二十三条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第二十四条全国代码中心等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是1993年经中央编办批准正式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职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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