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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第三条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第四条稽核工作的主要依据:(一)财经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三)《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等。第二章工作权限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设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1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收支手续。第三条稽核人员的工作权限:(一)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二)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三)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第四条稽核人员的工作职责:(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三)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按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由主管记账员更正;(四)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五)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毕后,应据实定期出具核查报告。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共同出具核查报2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核查报告一并呈报备查。第五条稽核人员出具核查报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问题及原因并叙明日期;(二)详细事实;(三)情况分析;(四)处理意见;(五)报告的签署及日期。第三章财务及账务稽核第九条库存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应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盘点,现金应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二)库存现金有无以白条、单据抵充现象;(三)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支票有无注销;(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库存物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第十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3(一)公司各单位费用的发生与物品领用,是否在预算范围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是否有浪费或与业务无关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二)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第十一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第十二条原始凭证的稽核,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使用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三)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4(四)职工借款凭据,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退还原借款收据;(五)经批准办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有关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部门名称,日期和文号;(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鉴。第十三条记账凭证的稽核,应注意下列事项:(一)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原因;(二)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三)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四)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五)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调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四条账簿的稽核,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项账簿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账证相符;5(二)现金日记账收付余额是否与当日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是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核对并填制未达账明细表。(四)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保证账账相符。(五)各项账簿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是否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六)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七)账簿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八)是否按规定定期结账。第十五条会计报表的稽核,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二)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三)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6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7
本文标题:【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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